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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日期: 2023- 12- 19 17: 16
  • 来源: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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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新材料科技城贵驷街道贵安路10号209 

被投诉人: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中路193号星鑫商务大厦1102

投诉人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因对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临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械专业实训材料、工具采购(编号:TZMC-2022361-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2月6日提起投诉,12月7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书,经审查后12月8日正式受理投诉,并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本公司对被投诉人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临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械专业实训材料、工具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现依法进行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临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械专业实训材料、工具采购项目第一次公开招标失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临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械专业实训材料、工具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内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修改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需求中有大量产品的型号规格指定特定供应商的品牌,不全部响应技术评分上就扣分(即使没有指定的也必须完完全全要求所有响应的产品品牌要符合响应实际采购人心目中的品牌,将指定的及非指定的都作为第一和唯一品牌进行主观打分)明显存在指定供应商、指定品牌的不公平现象。

投诉事项3:杭州龙迈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异常,被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不具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获取中标的资格。

被投诉人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对本公司的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回复,现请求取消杭州龙迈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资格,由第二中标人递补中标。对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教育和学习。

二、被投诉人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及采购人临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辩称

12月8日,本公司及采购人临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为我方)收到临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和关于临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械专业实训材料、工具采购的投诉书副本后,现就投诉事项共同答复如下:

2023年11月30日,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政采云系统提交质疑函, 12月1日我方受理质疑,通过政采云系统12月1日在线答复,并同时发布质疑答复公告。

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均为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为11月2号,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截止时间为11月20号。本项目评审结束后,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再提出针对采购文件内容的质疑,明显超出了质疑有效期,不符合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以及采购公告的规定。同时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参加了本项目的投标并在投标函中已经明确: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包括修改补充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再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等相关内容提出质疑或投诉。因此,我方认为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为针对中标人被列入经营异常,不具备投标资格的质疑。经核实,中标人的经营异常原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不属于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该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向临海市财政局提起的投诉,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临海市财政局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相关供应商杭州龙迈科技有限公司反馈

12月9日,本公司收到临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及关于临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械专业实训材料、工具采购的投诉书副本后,本公司认为本项目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是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明显超出采购质疑有效期,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3本公司经营异常记录是因业务发展需要更换地址,已于2023年12月5日被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移除经营异常名录,本公司没有违法经营亦无行政处罚记录,所以本公司在本项目中符合采购文件投标资格的要求,也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司请求临海市财政局依法驳回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

四、调查情况

本项目是临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委托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临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械专业实训材料、工具采购”项目(编号:TZMC-2022361-1),采购预算:76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3年11月24日,本项目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开标、线下直播开标室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临海市巾山中路18号(原农商银行、移动公司对面)开标室贰。杭州龙迈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市凯阳机械有限公司、杭州森拉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常山四达贸易商行等5家公司参加投标。

经依法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审,推荐杭州龙迈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11月28日发布了采购结果公告。11月30日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服在政采云系统提交了质疑函。12月1日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认为质疑不成立并予以书面答复。12月6日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12月8日受理。本项目11月28日签订合同,目前本项目已在履约中。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就涉及到的有关事实及证据向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临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杭州龙迈科技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现查明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临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械专业实训材料、工具采购项目第一次公开招标失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临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械专业实训材料、工具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内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修改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需求中有大量产品的型号规格指定特定供应商的品牌,不全部响应技术评分上就扣分(即使没有指定的也必须完完全全要求所有响应的产品品牌要符合响应实际采购人心目中的品牌,将指定的及非指定的都作为第一和唯一品牌进行主观打分)明显存在指定供应商、指定品牌的不公平现象。

经查,投诉事项1、2属于针对采购文件内容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以及本项目公告中“其他补充事宜”第3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此项目11月2日发布采购公告,11月14日12:37投诉人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于在政采云系统申请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根据以上规定,投诉人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于11月20日前依法提出。11月24日投诉人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并在投标函中已经明确: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包括修改补充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再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等相关内容提出质疑或投诉。本项目评审结束后,11月27日投诉人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针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明显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定。同时,本机关就投诉事项1提到“招标文件内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修改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进行审查,在第一次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招标失败,被投诉人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及采购单位临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考虑到本项目清单中部分产品确实符合可以选择不适宜中小企业的情形,将本项目修改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不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同时将修改后采购文件依法在本机关备案。投诉事项2涉及“招标文件招标需求中有大量产品的型号规格指定特定供应商的品牌......明显存在指定供应商、指定品牌的不公平现象”。11月24日开标,投诉人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响应文件,同时还有杭州龙迈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市凯阳机械有限公司、杭州森拉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常山四达贸易商行等公司提交了响应文件,本项目共有5家公司参与竞争,事实上并不存在指定供应商、指定品牌的不公平现象。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在投诉处理期间,台州明辰招标代理公司和采购单位临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提供了投诉答复并提供了采购文件、供应商情况表、开标结果汇总列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人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依据或其它材料。因此,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1、2,本机关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3:杭州龙迈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异常,被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不具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获取中标的资格。

经查,2023年10月27日杭州龙迈科技有限公司被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通过登记的依据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12月5日杭州龙迈科技有限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根据2019年11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答复意见书:《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不包括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与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针对以上投诉,台州明辰招标代理公司和杭州龙迈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投诉答复并提供了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证明等证据材料。本机关审查了被投诉人台州明辰招标代理公司以及相关供应商杭州龙迈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基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解释,本机关认为杭州龙迈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登记的依据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原因”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情形。本项目经审查认为杭州龙迈科技有限公司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要求,并不违反财政部国库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不具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的解释,投诉人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对财政部国库司的解释存在误解。因此,投诉人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此项投诉,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海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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