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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16/2023-1323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1-06
发布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2021〕5号)
  • 日期:2023-11-06 15:03
  •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
  • 浏览次数:

       临海市杜桥镇穿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6月30日经临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临海市杜桥镇穿山村集体土地1162.16平方米用于村综合服务楼建设(批准文号为临土字[A201410810039]),后于2014年9月扩建。现经实地勘测,临海市杜桥镇穿山村村民委员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总计1623.42平方米,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面积461.26平方米,土地权属为临海市杜桥镇穿山村集体土地56.75平方米和杜桥镇铁路头村集体土地404.51平方米。经实地踏勘,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属村庄56.75平方米和水田404.51平方米。经对照临海市杜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该地块规划用途为禁止建设区404.51平方米(基本农田404.5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56.7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事实。

以上事实有案件现场照片、当事人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用地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确认证明等证据证实。

        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2月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2021〕5号),于同日送达临海市杜桥镇穿山村村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461.26平方米退还给临海市杜桥镇穿山村和铁路头村集体;

2.限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04.5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6.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占用404.51平方米土地处罚款每平方米29.00元,对占用56.75平方米土地处罚款每平方米9.00元,共计人民币12241.54元。

上述罚款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和临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按规定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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