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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29/2023-1326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财企〔2023〕21号 | 成文日期: | 2023-11-16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12-2023-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临海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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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经市财政局、经信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16日 临海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 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临海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助推“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重点围绕数字经济“一号工程”,聚焦优势产业培育、制造业数字化改造提升和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协同创新等重点领域,积极有效推进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竞争性申报工作的通知》(浙财建〔2023〕4号)、《关于下达2023年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3〕3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资金来源 第二条 本资金来源于列入2023—2025年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对象的资金,连续三年,专项用于支持结对促共富创建相关产业项目。本办法根据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安排情况适时调整。 资金使用原则 第三条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重点支持我市三大主导产业,实行竞争性分配,单个企业不设上限,用完为止。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资金重点扶持对象 第四条 重点支持我市医药化工、汽车机械、时尚休闲三大主导产业,兼顾其他优势产业;重点支持数字化转型,着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我市综合经济实力;重点支持我市医化行业综合整治提升。 资金分配方式 第五条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以企业项目实际投资额为主要指标,综合考量。具体按照《关于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竞争性申报工作的通知》(浙财建〔2023〕4号)、《关于下达2023年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3〕33号)文件精神,结合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制造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临政发〔2022〕24号)和《关于印发临海市“1125”企业梯度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8号)文件执行。 资金拨付 第六条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采用预拨形式,在临海市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预审,根据项目备案和投资情况,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按比例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并完成资金预拨,待年度投资完成后,按照临海市相关奖励政策统一安排结算。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经信局联合市财政局定期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一年不少于4次,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督促指导企业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厅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每年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7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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