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索引号: | LH331082-001/2023-1326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3〕63号 | 成文日期: | 2023-11-21 |
发布单位: | 市府办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1-2023-0025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涉矿工程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涉矿工程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涉矿工程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涉矿工程矿产品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稳经济措施做好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涉矿工程矿产品”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工程施工建设自用”是指矿产品就地用于本工程回填、边坡防护或者就地用于施工建设。 二、涉矿工程产生的矿产品属国家所有,不得非法买卖、转送或者违法填埋。 涉矿工程产生的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由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处置单位,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如项目涉及多个镇(街道)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有关镇(街道)协商处置。 三、矿产品处置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矿产品全部用于本工程施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处置单位提交工程自用材料说明。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剩余的,建设单位需向处置单位提出工程施工建设剩余矿产品处置申请,处置单位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拟定处置方案,确定矿产品处置方量,并在两个月内完成处置。建设单位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用地批准资料、施工范围图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备案的项目设计(方案)等资料。 (二)处置单位需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矿产品进行公开竞争处置,提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多余矿产品进行评估,拍卖收入扣除拍卖成本(包括评估费用、测量费用、拍卖佣金、管理费用等)后缴入市财政。 (三)工程施工完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矿产品受让单位和处置单位对工程涉及的实际开挖量及自用量、剩余方量进行核实确认,由处置单位对预收矿产品处置收益按实际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四、矿产品处置收入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优先用于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等方面。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管工作。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矿产品处置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制定矿产品处置方案,对辖区范围内涉矿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施工设计(方案)建设施工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抄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二)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矿产品处置收入管理等工作。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工程项目涉矿的审批以及矿产品处置的备案等工作。 (四)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涉矿工程建设监管,项目设计(方案)和方案变更的审查等工作。 (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中开挖矿产品涉及的业务办理和监管工作。 六、项目建设单位为涉矿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向处置单位报送施工设计和矿产品使用方案,同时负责对涉矿工程规范施工和矿产品使用进行监管,根据工程进度向处置单位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矿产品相关情况。 项目施工单位为涉矿工程规范施工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建立矿产品使用台账,并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单位。 七、处置单位要建立涉矿工程信息台账,将涉矿工程项目名称、矿产品处置意见、处置方式等信息每半年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八、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规范、规程,加强涉矿工程的监管,发现非法或违法施工的,落实相应监管职责;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九、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临海市涉矿建设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21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交通水利等涉矿工程自用有余石渣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88号)文件同时废止。 |
打印 关闭 |
分享到: |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