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12/2023-1324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审办〔2023〕16号 | 成文日期: | 2023-11-14 |
发布单位: | 市审计局 |
临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电子数据分析室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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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科室: 现将《临海市审计局电子数据分析室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审计局 2023年10月08日 临海市审计局电子数据分析室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安全、有效管理使用局电子数据分析室,保障审计电子数据分析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数据分析室是根据省厅统一部署建设的专用于分析审计数据的电子数据分析室,位于局办公室502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数据分析终端是指在电子数据分析室配备用于数据分析的终端及其外设(显示器、键盘和鼠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数据分析人员是在电子数据分析室开展数据治理和数据分析工作的审计局工作人员、聘用的协审人员和经核准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在电子数据分析室工作的数据分析人员由其使用科室负责管理,使用科室应明确一名本科室正式编制工作人员作为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 对数据分析人员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各使用科室应加强对本科室数据分析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数据分析人员实行登记上岗制度,使用科室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需在电子数据分析室工作的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提交局办公室。 第八条 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电子数据分析室。在收到有关科室提交的数据分析人员信息登记表后,为其确定工位、录入身份认证。数据分析人员凭身份认证进入电子数据分析室。 第九条 数据分析人员在首次进入电子数据分析室工作前,应提供已签署的保密协议复印件一份。 第十条 数据分析人员首次进入电子数据分析室工作时,应由其使用科室管理责任人陪同,并向电子数据分析室管理人员出示身份证件以确定身份。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出入电子数据分析室的所有人员都应在管理人员处登记出入的时间、工作内容等信息,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电子数据分析室。须防范利用手机、相机、摄录机等电子设备对电子数据进行拍照、录像、抄录等操作。 第三章 使用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出入电子数据分析室的所有人员都应在管理人员处登记出入的时间、工作内容等信息,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电子数据分析室。 第十三条 电子数据分析室开放时间与局机关工作时间一致。因工作需要,数据分析人员需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工作日晚上加班的,须事先报经其使用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安排使用科室管理责任人陪同加班,负责做好相应的登记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有数据分析人员在电子数据分析室的,由使用科室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数据分析人员负责关闭电子数据分析室所有空调、照明电源、门窗和不需使用的数据分析终端。 第四章 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工作人员要爱护电子数据分析室设备,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改变设备位置及连接线缆,如果出现问题及时联系电子数据分析室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 数据分析终端认证介质为数据分析人员访问数据分析虚拟桌面的实名制身份认证KEY,仅限本人使用,严禁借给他人或与他人交换,如有遗失及时报告电子数据分析室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数据分析人员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关闭数据分析虚拟桌面和数据分析终端等设备,拔走身份认证KEY并交由电子数据分析室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第五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数据分析室大门保持关闭状态,人员出入随手关门,确保仅有通过身份认证的人员进入电子数据分析室。数据分析人员在从事数据分析工作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数据及分析结果。 第十九条 数据分析人员离开工作区域前,应确保数据分析终端桌面处于锁定状态。 第二十条 各类移动存储介质应随身保管,严禁数据分析人员离开电子数据分析室时将移动存储介质遗留在电子数据分析室或连接在数据分析终端上。 第二十一条 数据分析人员手中各类承载审计工作秘密的纸质材料应妥善保管,严禁离开时将相关材料遗留在电子数据分析室。 第六章 场所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人在电子数据分析室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并及时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电子数据分析室内使用自带的任何电器。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发生盗窃事件,应立即报告局办公室,不得隐瞒,并保护好现场。 第七章 环境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子数据分析室内须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讨论问题要小声。 第二十六条 注意电子数据分析室卫生,不得在工位上用餐,及时清理自己使用过的纸屑、杂物等。 第二十七条 电子数据分析室管理人员不定期打扫电子数据分析室,保持室内卫生清洁。 第八章 电子数据输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数据输出。原始数据、数据字典和审计方法原则上不允许输出。 第二十九条 数据输出须由审计项目大数据分析组人员提出申请,牵头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分管局电子数据分析室领导审批,再由专人负责输出给审计项目组长或主审。(见附件2)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如果造成危害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局办公室及时向协审人员的科室反馈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具体情况,由使用科室根据协审合同和协审人员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临海市审计电子数据分析室数据分析人员信息登记表 附件2:电子数据输出审批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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