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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海市未来大学城(三溪岗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3-11-14 17 : 32
  •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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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临海市未来大学城(三溪岗区块)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1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依法作出《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海市未来大学城(三溪岗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临政发〔2023〕22号),现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该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总户数42户,房屋建筑面积约11.45万㎡,其中征收工业用房9户,建筑面积约11.2万㎡,征收住宅房屋33户,建筑面积约0.25万㎡。最终以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具体见临海市未来大学城(三溪岗区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附件2)。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房屋征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并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同意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临海市未来大学城(三溪岗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附件1)实施。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法规、政策规定和本项目补偿方案标准,依法对被征收人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相关规定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四、房屋征收期限

    (一)征收启征日期: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二)协议签约、搬迁期限:住宅房屋征收协议签约期限为20天,搬迁期限为20天。工业用房征收协议签约期限为20天,搬迁期限为6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三)征收结束日期:至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完毕。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临海市未来大学城(三溪岗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2.临海市未来大学城(三溪岗区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

    3.房屋朝向和层次差价修正系数标准

    4.高层、小高层安置房屋层差调整价格表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1

    临海市未来大学城(三溪岗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因临海市未来大学城(三溪岗区块)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1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群众居住水平,提升城市环境质量,需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见临海市未来大学城(三溪岗区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见附件2)。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被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房屋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总户数42户,房屋建筑面积约11.45万㎡,其中征收工业用房9户,建筑面积约11.2万㎡,征收住宅房屋33户,建筑面积约0.25万㎡。最终以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4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四)《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

    (五)《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1号);

    (六)《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22号);

    (七)其它有关政策法规。

    六、房屋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房屋使用性质的确定以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内容为准。

    七、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由相关部门成立的未经登记建筑和改变用途认定小组按照以下标准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一)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前建成的房屋,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人应提供相关建造时间事实依据;

    2.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后建成的房屋,依据审批存档资料、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相关事实等进行认定,经认定后可视为合法建筑,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

    3.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至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有效房屋审批资料的,如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按现行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80%给予材料费补助,一次性给予现金结算,不纳入房票票面总金额;

    4.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新增的建筑物,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相关有效房屋审批资料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改变用途的建筑。

    1.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用途确定。

    2.房屋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为商业等其他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其正面临街进深15米内的底层房屋,按现用途评估价值的40%扣减土地收益金后,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和补偿。改变用途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依据由被征收人提供。改变用途部分房屋的土地面积按容积率1.5计算。

    3.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八、评估相关规定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置换土地或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临海市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标准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三)被征收房屋预评估时点为2023年8月8日,确定三溪岗区块砖混结构的住宅房屋基于土地出让性质的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12580元/㎡。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评估时扣缴国有划拨转为国有出让应补缴的出让金后,土地性质视为国有出让。

    九、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本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房票安置三种形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土地性质、层次、朝向、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规模等因素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增加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2%的补偿。

    3.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

    4.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含因搬家和空调、热水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自来水等迁移造成的损失)。

    5.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的标准计发6个月。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少于600元的,按照600元计发。

    6.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7.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8.购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在本市范围内购置住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的补助。领取购房补助,一手房凭备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二手房凭契税完税发票和不动产权证书。

    (二)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

    本次房屋征收安置房为现房,有大路王村安置房、立发路安置房二处。具体房源等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告,房型面积以测绘报告为准。

    (1)大路王村安置房,位于临海市东渡路,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提供19层及以下高层住宅建筑面积约80㎡、110㎡两种套式房型,每户安置房屋可有偿搭配储藏室一个和地下停车位一只。

    (2)立发路安置房,位于临海市立发路,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提供高层住宅建筑面积约140㎡套式房型,每套房屋有偿固定搭配储藏室一个,地下停车位今后在小区内以招投标形式出售。

    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或国有划拨(已扣减土地出让金)的,安置房土地性质办理国有划拨转国有出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缴纳。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且未扣减土地出让金的,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2.安置房面积选择控制标准。

    被征收房屋(住宅)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控制比为1:1.5(即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5倍向最接近该面积的安置房选择房型;因房型面积因素突破控制标准的,其突破面积控制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左右)。

    由于安置房个别房型数量有限,先签订协议的享有优先选择房型权;选择相同房型的,具体房号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因安置房源无法满足的,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或货币安置。

    3.房款结算办法。

    本项目安置房屋市场价预评估时点为2023年8月8日。确定大路王村安置房钢混框架结构且土地性质为出让的高层住宅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14300元/㎡,地下夹层储藏室按套内建筑面积4395元/㎡计(国有出让),人防车位8万元/只,产权车位10万元/只(国有出让);确定立发路安置房钢混框架结构且土地性质为出让的高层住宅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14300元/㎡,储藏室按套内建筑面积4395元/㎡计(国有出让)。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高层的房屋,按1:1.1标准予以调换,即征收1㎡房屋调换1㎡房屋并按评估计算、结清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增加0.1㎡不计算房款。

    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在安置控制标准内的安置面积均以优惠基准价9771元/㎡(国有出让)结合楼层、朝向差结算购买。

    超过安置控制标准的安置房面积部分均按14300元/㎡为基准,结合楼层、朝向差结算购买。

    具体楼层、朝向等修正系数见附件3、4。

    4.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

    5.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含因搬家和空调、热水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自来水等迁移造成的损失)。

    6.过渡期限: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在过渡期限届满前,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7.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的标准,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为期限进行计算。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的2倍支付。

    8.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9.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三)房票安置。

    1.房票安置享受以下补偿、奖励及补助: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选择房票安置奖和提前购房奖。

    2.房票价值为房票票面总金额(含选择房票安置奖)和提前购房奖的总和。

    房票票面总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和选择房票安置奖。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选择房票安置奖必须纳入房票票面总金额外,其他补偿、奖励及补助可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纳入房票票面总金额或直接给予货币结算。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土地性质、层次、朝向、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规模等因素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

    (3)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含因搬家和空调、热水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自来水等迁移造成的损失)。

    (4)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的标准计发18个月。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少于600元的,按照600元计发。

    (5)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6)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7)选择房票安置奖。

    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在房票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并按照本款第6项“房票使用”中相关规定使用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8%的奖励;未按以上条件使用,视为放弃本奖励,但房票仍可继续使用。

    房票结算时,未使用部分房票金额应扣除相应放弃本奖励的金额,扣除金额=选择房票安置奖总金额×(房票未使用部分金额÷房票总金额)。

    (8)提前购房奖。

    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并按照本款第6项“房票使用”中相关规定使用的,可按照以下标准享受:自房票出具之日起4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4%的奖励;第5个月至第8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3%的奖励;第9个月至第12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2%的奖励。未按以上条件使用的,视为放弃本奖励,但房票仍可继续使用。

    提前购房奖按实结算,不纳入房票总票面金额,但纳入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购房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金额。

    3.房票记载人为被征收人(含共有产权人);房票指定使用人后,指定使用人为房票实际使用人。

    4.房票发放。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需签订房票安置协议。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按规定腾空房屋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凭房票安置协议、被征收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

    5.房票指定。

    被征收人需指定使用人的,应在发票后12个月内完成,且只能指定1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在房票票面总金额(含)内指定使用人。

    指定使用人由被征收人指定,具体指定办法在房票操作规程中明确;指定使用人不得再次指定他人。

    6.房票使用。

    (1)房票限定在临海市范围内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选择购买纳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楼盘目录库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或办公用房),或者政府(含市属国有企业)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屋。

    (2)被征收人自行使用房票购房的,必须使用到房票票面金额的80%(含)以上,剩余未使用部分金额可在房票结算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直接兑换现金;购房使用未到房票票面金额的80%(含)以上,该房票不得使用,不得兑换现金。指定使用人所持房票必须全额用于购房,不得兑换现金。

    (3)每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50万元;同一个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同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同一张房票不得分开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4)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下同)的签订时间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一致。

    (5)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超出部分金额由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6)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无论任何原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先征得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并向征收实施单位退回购房款和已经取得的提前购房奖。征收实施单位重新向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发放房票,选择房票安置奖有效期和提前购房奖有效期保持不变。

    7.房票拆票。

    房票记载人因按规定购房或指定使用人等原因可以申请拆票,拆票金额根据相应使用需要进行拆分。拆票后,选择房票安置奖有效期和提前购房奖有效期保持不变,实施单位收回原发放的房票。

    8.本方案中房票安置相关未尽事宜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22号)执行。

    良种场职工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为切实保障国有农场职工合法权益,参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本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拥有合法住宅房屋的良种场职工家庭户,可选择适用本条进行安置。本次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采用实物安置、货币安置和房票安置三种形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三种方式中任意一种。

    (一)良种场职工家庭户有效职工资格人口认定。

    良种场职工家庭户按本场在编在册职工认定有效职工资格人口(含退休人员、死亡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并由市良种场研究确定后,作为本次征收安置有效职工资格人口进行认定。

    以下两种情形不认定为安置有效职工资格人口:

    1.在临海市良种场有行政、事业身份且从事管理岗位的农场职工及其户口迁入本场的家庭成员;

    2.在2006年8月14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文件颁发后招聘的在编在册职工。

    (二)安置标准。

    1.良种场职工家庭户有效职工资格人口数为1人的,按130㎡高层住宅建筑面积进行限额保障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倍进行无偿安置(无偿安置面积小于80m2的按照80m2计算),超出无偿安置面积但在130m2以内部分以建设综合成本优惠价购买,最高不超过130m2。

    若因房型面积因素突破保障安置面积的,其突破安置面积控制在20m2以内,由被征收人以14300元/m2(国有出让)进行购买。

    2.良种场职工家庭户有效职工资格人口数为2人的,按130m2高层或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进行限额保障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倍进行无偿安置(无偿安置面积小于110m2的按照110m2计算),超出无偿安置面积但在130m2以内部分以建设综合成本优惠价购买,最高不超过130m2。

    若因房型面积因素突破保障安置面积的,其突破安置面积控制在20m2以内,由被征收人以14300元/m2(国有出让)进行购买。

    3.良种场职工家庭户有效职工资格人口数为3人及以上的,按130㎡高层或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进行无偿保障安置。若因房型面积因素突破保障安置面积的,其突破安置面积控制在20㎡以内,由被征收人以建设综合成本优惠价购买。

    4.对被征收人为良种场有效职工资格人口且为多个男孩家庭户的(男孩非良种场有效职工资格人口),其中一男孩应随良种场有效职工资格人口共户,按照本条第二款安置标准第1、2、3项规定情形安置。父母均为良种场有效职工资格人口的,应共户不得分户。其余男孩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住宅房屋的(占地为规划自然间),按80m2高层住宅建筑面积进行限额保障安置,安置方式仅限实物安置,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倍进行无偿安置,超出无偿安置面积但在80m2以内部分以建设综合成本优惠价购买,若户内人均安置住房面积少于30m2的,可选择房型面积最高控制在110m2以内,其突破限额保障安置面积部分以建设综合成本价购买。

    5.本条第二款安置标准第1、2、3项规定的无偿安置部分,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安置房也按照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安置房也按照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进行安置。

    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扣缴国有划拨转为国有出让应补缴的出让金后,土地性质视为国有出让。

    (三)实物安置。

    1.安置房源。

    本次房屋征收安置房为现房,有大路王村安置房、立发路安置房二处。具体房源及分房方案由实施单位制定并公示,房型面积以测绘报告为准。

    (1)大路王村安置房,位于临海市东渡路,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提供19层及以下高层住宅建筑面积约80m2、110m2两种套式房型,每户安置房屋可有偿搭配储藏室一个和地下停车位一只。

    (2)立发路安置房,位于临海市立发路,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提供高层住宅建筑面积约140m2套式房型,每套房屋有偿固定搭配储藏室一个,地下停车位今后在小区内以招投标形式出售。

    安置房按照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进行登记。安置房土地性质办理国有划拨转国有出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缴纳。

    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进行安置的部分,大路王村安置房按照1395元/m2,立发路安置房按照1629元/m2的标准缴纳房屋性质补差款。补差款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约定缓缴,在不动产权抵押或转移登记时须向做地单位(临海市社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额一次性付清,并在产权证附记中予以备注,注明国有划拨的安置面积和房屋性质补差款金额。

    2.安置房面积选择控制标准。

    在保障安置面积以内向最接近面积的安置房选择房型;因安置房型面积因素突破保障安置面积的,其突破安置面积控制在20m2以内。

    由于安置房个别房型数量有限,先签订协议的享有优先选择房型权;选择相同房型的,具体房号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因房型无法满足时,被征收人应选择房票安置或货币安置,也可选择其他房型进行安置。

    3.房款结算办法。

    本项目安置房屋市场价预评估时点为2023年8月8日。确定大路王村安置房高层住宅房屋安置价为14300元/m2(国有出让),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为5000元/m2、建设综合成本优惠价为3300元/m2,储藏室按套内建筑面积3000元/m2计算,人防车位8万元/只,产权车位10万元/只(国有出让);确定立发路安置房高层住宅房屋安置价为14300元/m2(国有出让),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为5000元/m2、建设综合成本优惠价为3300元/㎡,储藏室安置价为3000元/m2(套内建筑面积)。

    超出无偿安置面积,但在保障安置面积以内部分,由被征收人以3300元/㎡购买。因安置房型面积因素突破保障安置面积的,其突破安置面积控制在20m2以内,由被征收人以14300元/m2(国有出让)购买(家庭安置有效资格人口数为3人及以上的,以3300元/m2购买)。

    本项内价格除明确为国有出让外,其余价格土地性质均为国有划拨。房款结算不计算楼层、朝向差。

    4.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评估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规范程序和有关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标准、成新率标准等评估确定。

    5.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

    6.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含因搬家和空调、热水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自来水等迁移造成的损失)。

    7.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的标准,不足130m2的按130m2标准计算,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为期限进行计算。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的2倍支付。

    8.配合评估和按期签约腾房奖励费:被征收人配合评估工作的,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优惠价购买部分20%的奖励;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优惠价购买部分30%的奖励;被征收人按期腾房的,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优惠价购买部分20%的奖励。

    9.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四)货币安置。

    1.安置房补偿价值。

    安置房补偿价值=无偿安置面积×安置房屋货币补偿单价+(保障安置面积-无偿安置面积)×(安置房屋货币补偿单价-建设综合成本优惠价)+地下停车位安置补偿单价×安置地下停车位个数+储藏室安置面积×储藏室补偿单价-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国有划拨转国有出让应扣缴的土地出让金。

    本项目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预评估时点为2023年8月8日,确定安置房屋货币补偿单价为14300元/m2(国有出让)。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为6395元/m2(国有出让),建设综合成本优惠价为4695元/m2(国有出让)。

    2.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评估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规范程序和有关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标准、成新率标准等评估确定。

    3.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

    4.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0元/m2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含因搬家和空调、热水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自来水等迁移造成的损失)。

    5.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计算,不足130m2的按130m2标准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6.配合评估和按期签约腾房奖励费:被征收人配合评估工作的,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补偿价值扣减部分20%的奖励;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补偿价值扣减部分30%的奖励;被征收人按期腾房的,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补偿价值扣减部分20%的奖励。

    安置房补偿价值扣减部分=(保障安置面积-无偿安置面积)×建设综合成本优惠价。

    7.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腾房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五)房票安置。

    1.房票安置享受以下补偿、奖励及补助:

    安置房补偿价值、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评估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配合评估和按期签约腾房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选择房票安置奖和提前购房奖。

    2.房票价值为房票票面总金额(含选择房票安置奖)和提前购房奖的总和。

    房票票面总金额包括安置房补偿价值、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评估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配合评估和按期签约腾房奖励费、提前腾房奖励费和选择房票安置奖。

    安置房补偿价值和选择房票安置奖必须纳入房票票面总金额外,其他补偿、奖励及补助可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纳入房票票面总金额或直接给予货币结算。

    (1)安置房补偿价值。

    安置房补偿价值=无偿安置面积×安置房屋货币补偿单价+(保障安置面积-无偿安置面积)×(安置房屋货币补偿单价-建设综合成本优惠价)+地下停车位安置补偿单价×安置地下停车位个数+储藏室安置面积×储藏室补偿单价-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国有划拨转国有出让应扣缴的土地出让金。

    本项目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预评估时点为2023年8月8日,确定安置房高层住宅房屋安置价格为14300元/m2(国有出让)。安置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为6395元/m2(国有出让),建设综合成本优惠价为4695元/m2(国有出让)。

    (2)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评估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规范程序和有关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标准等评估确定。

    (3)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

    (4)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0元/m2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含因搬家和空调、热水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自来水等迁移造成的损失)。

    (5)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计算,不足130m2的按130m2标准计算;一次性发放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6)配合评估和按期签约腾房奖励费:被征收人配合评估工作的,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补偿价值扣减部分20%的奖励;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补偿价值扣减部分30%的奖励;被征收人按期腾房的,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补偿价值扣减部分20%的奖励。

    安置房补偿价值扣减部分=(保障安置面积-无偿安置面积)×建设综合成本优惠价。

    (7)提前腾房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腾房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8)选择房票安置奖。

    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在房票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并按照本款第5项“房票使用”中相关规定使用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8%的奖励;未按以上条件使用,视为放弃本奖励,但房票仍可继续使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土地性质、层次、朝向、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规模等因素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票结算时,未使用部分房票金额应扣除相应放弃本奖励的金额,扣除金额=选择房票安置奖总金额×(房票未使用部分金额÷房票总金额)。

    (9)提前购房奖。

    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并按照本款第5项“房票使用”中相关规定使用的,可按照以下标准享受:自房票出具之日起4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4%的奖励;第5个月至第8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3%的奖励;第9个月至第12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2%的奖励。未按以上条件使用的,视为放弃本奖励,但房票仍可继续使用。

    提前购房奖按实结算,不纳入房票总票面金额,但纳入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购房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金额。

    3.房票发放。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需签订房票安置协议。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按规定腾空房屋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凭房票安置协议、被征收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

    4.房票指定。

    被征收人需指定使用人的,应在发票后12个月内完成,且只能指定1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在房票票面总金额(含)内指定使用人。

    指定使用人由被征收人指定,具体指定办法在房票操作规程中明确;指定使用人不得再次指定他人。

    5.房票使用。

    (1)房票限定在临海市范围内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选择购买纳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楼盘目录库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或办公用房),或者政府(含市属国有企业)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屋。

    (2)被征收人自行使用房票购房的,必须使用到房票票面金额的80%(含)以上,剩余未使用部分金额可在房票结算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直接兑换现金;购房使用未到房票票面金额的80%(含)以上,该房票不得使用,不得兑换现金。指定使用人所持房票必须全额用于购房,不得兑换现金。

    (3)每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50万元;同一个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同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同一张房票不得分开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4)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下同)的签订时间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一致。

    (5)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超出部分金额由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6)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无论任何原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先征得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同意,并向征收(补偿)实施单位退回购房款和已经取得的提前购房奖。征收(补偿)实施单位重新向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发放房票,选择房票安置奖有效期和提前购房奖有效期保持不变。

    6.房票拆票。

    房票记载人因按规定购房或指定使用人等原因可以申请拆票,拆票金额根据相应使用需要进行拆分。拆票后,选择房票安置奖有效期和提前购房奖有效期保持不变,实施单位收回原发放的房票。

    7.本方案中房票安置相关未尽事宜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22号)执行。

    十一、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

    本项目工业用房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土地置换、标准厂房置换和功能置换四种形式,被征收人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工业用房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市场评估价。

    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3%或按实际评估计算,一次性支付。搬迁费按实际评估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补偿内容包括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结合成新),以及存货等搬迁费用。

    4.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和两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8%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5.增加补偿金额: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金额的7%给予奖励。

    6.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逾期签订征收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的,相应的奖励一律取消,相关期限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或公告为准。

    (二)土地置换。

    1.土地置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被征收人须为征收决定公告之年(含)前溯三年“亩均论英雄”评估结果最高等级规上A类、B类或规下A类的企业;(2)被征收工业用房用地面积达到10亩(含)以上。

    2.土地置换控制标准:置换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原用地面积;确因技术改造项目需要增加安置用地面积的,有土地空间且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用地面积和置换用地面积最大控制比:规上A类企业为1:1.5,规上B类和规下A类企业为1:1.3。

    3.安置地价值与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同一评估时点评估确定。安置地价值高于被征收工业用房评估价值的需补缴差价;安置地价值低于被征收工业用房评估价值,低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以上结算均在交付时一次性结清。

    4.工业用房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市场评估价。

    5.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3%或按实际评估计算,一次性支付。搬迁费按实际评估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补偿内容包括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结合成新),以及存货等搬迁费用。

    7.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和两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8%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因征收人原因超出两年未置换的,每月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4‰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直到置换完毕。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8.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逾期签订征收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的,相应的奖励一律取消,相关期限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或公告为准。

    9.安置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参照对应行业标准地指标要求,被征收人签订履约协议。

    (三)标准厂房置换。

    1.标准厂房置换条件:被征收人须为征收决定公告之年(含当年)前溯三年“亩均论英雄”评估结果最高等级规上A类、B类或规下A类、B类的企业。

    2.标准厂房置换控制标准:置换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若房源允许情况下且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和置换标准厂房建筑面积最大控制比:规上A类企业为1:1.5,规上B类企业和规下A类企业为1:1.3。

    3.被征收人置换取得的标准厂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被征收人置换标准厂房价值高于被征收人工业用房评估价值的需补缴差价;置换标准厂房价值低于被征收人工业用房评估价值,低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以上结算均在交付时一次性结清。

    被征收人应遵守安置标准厂房相关要求。

    标准厂房价值与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同一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4.工业用房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市场评估价。

    5.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3%或按实际评估计算,一次性支付。搬迁费按实际评估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补偿内容包括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结合成新),以及存货等搬迁费用。

    7.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和两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8%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因征收人原因超出两年未置换的,每月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4‰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直到置换完毕。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8.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逾期签订征收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的,相应的奖励一律取消,相关期限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或公告为准。

    (四)功能置换。

    1.被征收人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金额置换等值的商业、办公安置用房,若房源允许情况下也可以置换等值的住宅安置用房。由于房型原因造成被置换房屋的价值超过工业用房补偿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差价。被征收人也可以置换价值少于工业用房补偿金额的房屋,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2.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和两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8%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因征收人原因超出两年未置换的,每月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4‰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直到置换完毕。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3.工业用房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补偿和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的奖补规定与本方案工业用房货币补偿相应奖补规定一致。

    十二、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因本次征收属于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的是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签约比例为本次征收总户数的80%以上(含80%)。

    补偿协议的签订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十三、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住宅房屋征收协议签约期限为20天,搬迁期限为20天。工业用房征收协议签约期限为20天,搬迁期限为6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十四、其他

    (一)特殊困难群体补助:被征收人按期签约且家庭成员有残疾或有大病需长期治疗的,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第四十六条执行。

    (二)按照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进行安置的良种场职工,临时安置补偿费可按照本方案第十条中良种场职工住宅房屋征收相应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执行。

    (三)被征收人为良种场职工且户内有老年人的,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过渡房,另行发给老年人临时安置补助;在公告日年满70周岁的一次性补助25000元/人,7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周岁增加补助500元/人,本奖励直接给予一次性货币结算。

    (四)被征收人为良种场职工且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腾空拆迁房屋的,奖励套内建筑面积为4.5m2的储藏室(补偿单价为3000元/m2,国有划拨)和停车位一个(补偿单价为10万元/个,国有出让)。选择实物安置的,储藏室面积超过4.5m2部分由被征收人以3000元/m2(国有划拨)购买。若因安置房源条件限制无法提供的,以货币形式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以上奖励可纳入房票票面总金额。

    (五)工业用房征收中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批准文件中属于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不包括道路、绿化等带征用地面积。

    (六)工业用房征收中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包含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和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但不包含本方案第七条第一款第3项的材料费补助。

    (七)本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2

     

    临海市未来大学城(三溪岗区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

     


    附件3

     

    房屋朝向和层次差价修正系数标准

    (仅适用于住宅房屋评估)

     

    1.房屋朝向率(系数)标准

    (1)主体朝南房屋:

    东灿头:+5%

    中  间:+0%

    西灿头:+2%

    (2)主体朝东房屋:

    南灿头:+3%

    中  间:-1%

    北灿头:+1%

    2.房屋层次差价率(系数)标准(%)

       所处层次

    总层数

    1

    2

    3

    4

    5

    6

    +0






    +0

    +1





    +0

    +2

    +1




    +0

    +2

    +3

    +1



    +0

    +2

    +5

    +3

    +0


    +0

    +2

    +3

    +5

    +2

    +0

    注: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以上同一标准执行。


    附件4

     

    高层、小高层安置房屋层差调整价格表

    (仅适用于住宅房屋评估)

     

    房屋层次(层)

    层次价格差(元/㎡)

    3

    +50

    4

    +100

    5

    +150

    6

    +200

    7

    +250

    8

    +300

    9

    +350

    10

    +400

    11

    +450

    12

    +500

    13

    +550

    14

    +600

    15

    +650

    16

    +700

    17

    +750

    18

    +800

    19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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