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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10/2023-1320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民救〔2023〕206号 成文日期: 2023-10-13
发布单位: 市民政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10-2023-0005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民政局 《关于规范特困人员去世后财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
  • 日期:2023-10-13 14:56
  •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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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落实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及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市特困人员去世后财产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签署《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的特困人员去世后财产处置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财产处置

生前财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分,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置。宅基地和承包土地、山林等归特困供养人员生前集体所有。

1.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去世后先由机构报告镇(街道)民政助理员,民政助理员通知村居干部,再由村居干部通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机构工作人员列清特困供养人员生前财产清单,村居、机构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三方签字确认后,移交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去世后先由照料服务者通知村居干部和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并由村居干部报告镇(街道)民政助理员;照料服务者列清特困供养人员生前财产清单,村居、照料服务者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三方签字确认后,移交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财产处置

生前财产归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宅基地和承包土地、山林等归生前集体所有。生前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处置程序如下:

1.集中供养的。由镇(街道)民政助理员和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携带供养协议原件、村居出具的无亲属关系证明(或老的户口本)、镇长(街道主任)身份证复印件、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工作人员委托书(附件)和镇(街道)公章,共同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再去银行凭公证处证明将存款汇入镇(街道)账户,并留存相关财务凭证。公证费用由镇(街道)负责。

2.分散供养的。由镇(街道)民政助理员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携带相关证件(同集中供养)共同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再去银行凭公证处证明将存款汇入镇(街道)账户,并留存相关财务凭证。公证费用由镇(街道)负责。

3.其他。一是特困供养人员生前遗有金银首饰类的,镇(街道)可进行公开拍卖,按照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的方式进行处理;二是未尽事宜均由属地镇(街道)民政助理员和村居干部配合落实办理。

最终版本 临民救〔2023〕206号关于规范特困人员去世后财产处置工作的通知.docx


临海市民政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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