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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日期: 2023-01-06 10:42
  •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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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6 事故分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业处置组

3 运行机制

3.1 事故报告

3.2 先期处置

3.3 应急响应

3.4 紧急处置

3.5 现场恢复

3.6 信息发布

3.7 应急结束

3.8 后期处置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治安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运输和物资保障

4.6 通信与信息保障

4.7 应急专家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教育

5.2 培训

5.3 演练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6.2 制订与管理

6.3 解释部门

6.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各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其他生产安全分类专项应急预案对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应对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预案。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事故类别分别制定的分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街道)、市级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3.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强化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镇(街道)应急救援职责。

4.快速反应,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公开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5.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1.6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1.6.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4.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6.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台州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6.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临海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台州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6.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成立临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府办分线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应急救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新闻传媒集团、市消防救援大队、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台州临海海事处、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临海邮政管理局、市人武部、武警台州支队执勤二大队、事发地镇(街道)有关负责人。

2.1.2 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和指导;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处置行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应急支援的请求。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配合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和民用船舶修造业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烟花爆竹燃放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殡葬管理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技校、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勘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技术支撑;负责因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撑;负责指导、协调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地内的休闲观光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和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挖机、铲车等大型车辆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道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应急处置,参与涉及道路运输领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协调水利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生产安全和道路外农业机械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重大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中有害物质的鉴别。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配合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管辖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行业、燃气行业、城区管辖范围内环卫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生产、渔港和渔业船舶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渔业休闲船舶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港口、渡口及辖区航运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新闻传媒集团: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指导、监督本系统重要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等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团市委: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引导团员青年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市妇联: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州临海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管辖区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电网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

临海邮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邮政行业(含快递)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武部:根据市指挥部的申请,组织民兵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武警台州支队执勤二大队:根据市指挥部的申请,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制定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2.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为日常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向市指挥部建议启动本预案;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镇(街道)、现场指挥部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应急工作;对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汇集、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负责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和管理,定期组织演练;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事项。

2.3 现场指挥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组成

由市指挥部派出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和事故处置专家参与组成。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指定他人担任。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属地为主。如发生在民航、海上等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根据需要由上级政府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

2.3.2 现场指挥部职责

迅速确定应急处置方案,全力实施应急救援;划定事故影响范围,设置安全警戒线;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财产;调集和配置有关应急救援资源,切断事故灾害链;组织事故善后处置,组织事故现场保护、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进展情况;做好经验教训总结和评估报告工作。

2.4 专业处置组

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综合协调组、秩序警戒组、新闻报道组、灾害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专家技术组、善后处理组等专业处置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专业处置组的具体设置可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接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的指示。

(2)秩序警戒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3)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

(4)灾害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抢险、危险化学品、矿山救护、森林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6)后勤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和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指派相关单位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或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专家技术组: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组成专家技术组,专家技术组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9)善后处理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清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向所在地镇(街道)、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并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应急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市指挥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达到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临海市政府为处置我市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根据事故的不同级别、性质和影响程度,各级各部门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

3.3.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1)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建议,由市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2)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立即召集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明确各救援专业组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3)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各专业处置组制定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临时疏散等具体行动方案,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保持与各成员单位、救援专业组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在应急处置中需跨区域调配应急物资、救援队伍的,由市指挥部集中统一调配。

(6)当事故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3.3.2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1)接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领导指挥全市各级各部门先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行动,并报告上级政府。

(2)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及时将先期开展处置的情况与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 紧急处置

3.4.1 现场救援要求

(1)救援行动开始前,先由现场工程抢险、技术、环保等专家对拟进入区域进行危险评估后,救援人员方可进入。

(2)现场指挥部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3)事故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为现场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制定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4)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事故现场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车辆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

3.4.2 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开展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处置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等进行监测。

(3)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有关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3.4.3 救援人员的防护

(1)应急救援人员根据事故性质的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防止救援人员再伤害的发生。

(2)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紧急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3.4.4 群众的安全防护

(1)如有重大爆炸事故、剧毒气体和液体泄漏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发生事故、地下坑矿大面积塌陷或其它可能危及更多人群安全的事件发生,必须组织危及范围内的人员疏散和转移。

(2)执行疏散转移决定的同时,要制定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组织人员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

(5)指派公安干警和有关人员负责疏散转移过程的治安管理。

3.5 现场恢复

在应急救援紧急处置完成后,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恢复处理。

(1)因事故造成损坏的建筑物、设备、电器线路要进行重新检测和处理,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2)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恢复因应急处置造成的交通道路障碍及损坏,以保证交通畅通。

(3)生态环境部门要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环境进行环保检测和评估,组织指导事故单位人员对因事故造成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清除、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3.6 信息发布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统一实施信息发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的程序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实施信息发布,或经授权由市指挥部实施信息发布。

3.7 应急结束

在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事故影响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批准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决定应急结束。

3.8 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市指挥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征用物资补偿、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处理等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事发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事件的监控工作,协助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评估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保障

统筹推进消防救援大队建设,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发展,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以综合型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专业救援为支撑、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4.2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市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规定落实。

4.3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调集公安警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治安维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4.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等措施,具体按照《临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4.5 运输和物资保障

由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和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

4.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市经信局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4.7 应急专家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相关专业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确保应急需求时能迅速组成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5.2 培训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

5.3 演练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基础管理工作和应急预案,切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制订与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制订部门和本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6.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6.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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