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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2-12778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22〕87号 成文日期: 2022-12-30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1—2022—0040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临海段工程政策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 日期:2023-01-05 17:07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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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临海段工程政策处理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临海段工程政策处理有关规定

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不仅有利于发挥高速自身南北主通道的作用,也有利于打开临海城市框架、构筑一体化的城市交通网络。为加快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临海段工程建设步伐,依法有序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范围内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临政发〔2020〕16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海市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标准的通知》(临政发〔2020〕29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12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1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套式安置住宅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9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7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一、各相关部门牵头做好政策处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沿线镇(街道)负责落实,全线采取分段包干责任制,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及相关工作,由市政府向沿线镇(街道)及市级有关单位下达任务书,实行责任包干。沿线镇(街道)及市级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工作团队,落实责任,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临海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另行制定。

二、征地拆迁实行统一政策。定桩放样后,以定界红线内的实际征迁数量,按统一补偿标准核算包干总额。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工作经费及其它相关经费均列入包干总额内。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临海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与镇(街道)及市级有关单位签订征地拆迁经费包干协议书,由镇(街道)、市级各有关单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包干经费各镇(街道)按相关规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被征收人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三、工程涉及到农田保护区(含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其农保指标、粮食生产功能区、农保区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土地报批、林地、林木采伐审批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落实;涉及拆迁安置用地由镇(街道)、村负责落实,规划选址必须与项目征地同步报批。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有关政策处理。

五、沿途涉建(构)筑物的征地拆迁,在市政府统一规划下,视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复建项目,由各主管单位会同沿线镇(街道)落实。

被拆迁房屋是民房,选择宅基地住宅方式安置的,由当地镇(街道)、村给予优先安排复建安置用地,其安置用地按现行政策执行;在办理报批手续中,按规定免缴相关规费。

六、房屋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给予奖励。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其补偿金额的8%给予奖励;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奖励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1号)执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确保拆建户在拆建中的人身安全,相关镇(街道)取得参保人的同意下应为拆建户办理拆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临海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落实。

七、高速公路涉及需动迁的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有线电视线和地下管道、桥梁、涵洞、水闸等设施,由该设施的管理单位或设立单位按规定负责迁改。迁改费用由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临海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落实。

八、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由于该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市级各有关部门和沿线各镇(街道)必须高度重视,抽调精干力量成立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发动群众,提倡顾大局、识大体,形成关心和支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对于不顾大局,弄虚作假,哄抬征迁费用,阻挠和拖延重点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临海段工程土地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拆迁房屋范围内抢装抢建的、在红线范围内抢种的,对于抢装抢建、抢种部分一律不予补偿;以抢装抢建、抢种等违法行为骗取征迁补偿费的,一律依法予以追回;骗取数额较大或巨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规定仅用于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临海段工程。

十、本规定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临海段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

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临海段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

(一)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范围内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临政发〔2020〕16号)文件规定,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农村道路、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养殖水面按所对应区域的土地区片综合价进行补偿;征收林地、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价进行补偿,涉及征收插花土地的,按插花土地所在地的区片综合价补偿。

(二)夹心地、边角地、“小三改”用地。

夹心地是指道路与道路之间或道路与河流之间或其他屏障性建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的宽度小于20米的长带型可继续耕种的土地。夹心地按照2万元/亩予以补偿;

边角地是指新建道路与道路之间或道路与河流之间或其他屏障性建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了合围而且无法耕种的小面积土地。边角地按照(临政发〔2020〕16号)文件所对应的土地区片综合价加青苗予以补偿。

“小三改”(改路、改河、改渠)用地按照(临政发〔2020〕16号)文件所对应的土地区片综合价加青苗予以补偿。

二、青苗和果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和果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12号)文件执行。

(一)地上青苗。青苗补偿指导标准按照临政办发〔2021〕12号文件执行,按征地时实际种植作物的品种、树龄、管理水平等评估后给予补偿。1.对未包含的果树补偿指导价格可以参照类似果树补偿标准,也可以另行按实评估补偿;2.各类未出圃果、茶苗作迁移处理,迁移费用以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最高不超过2万元/亩;3.苗木分绿化苗木、造林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补偿费用参考市场信息价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市场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绿化苗木迁移补偿费一般为苗木市场评估价的20%~30%;造林苗木迁移补偿费一般按市场评估价的50%~70%。具体迁移补偿价格,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

(二)集体土地房屋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按照临政办发〔2021〕12号文件执行,按市场评估后给予补偿。评估价格低于标准下限的按标准下限补偿,评估价格原则上不突破标准上限。其他地上附着物按实评估后补偿。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1.房屋征迁补偿根据第三方评估价按实补偿,标准参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海市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标准的通知》(临政发〔2020〕29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71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套式安置住宅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9号)执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宅基地住宅安置、套式住宅安置、货币安置三种安置方式。以宅基地住宅方式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确定补偿价格;以套式住宅方式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价格;被征收人不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房屋按市场价值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2.房屋内外的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12号)文件执行。

3.房屋装饰费用补偿标准。房屋装饰补偿标准可采用包干或按实评估两种形式,由户主在房屋装饰评估前选择补偿方式,一旦选择按实评估的不能再选择包干方式。房屋装饰包干标准如下:无装饰的毛坯房,不予赔偿;简易装饰的,按照100元/平方米进行包干;精装饰的,按照300元/平方米进行包干。自启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存在抢装修等现象的,抢装、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赔偿。

4.拆迁户搬迁费按2000元/户予以包干补偿。

5.安置地以及过渡房补助标准:

农民房屋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即“三通一平”按照25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补助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最高不超过报省批建设用地指标的1.1倍,镇(街道)另外争取的应建户建房指标面积不予补偿。

房屋拆迁后农民建房前,对拆迁户进行过渡安置,过渡房补助标准为:过渡期间按300元/人/月进行补助(过渡期限最高不超过自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安置地农转用批复之日后1年;若采用套式安置的,过渡期限最高不超过自房屋腾空之日起至交房之日后6个月)。

6.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前建成的房屋,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人应提供相关建造时间事实依据;

(2)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后建成的房屋,依据审批存档资料、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相关事实等进行认定,经认定后可视为合法建筑,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

(3)在1984年1月5日至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有效房屋审批资料的,如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按现行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80%给予材料费补助;

(4)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新增的建筑物,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相关有效房屋审批资料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标准。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三线”迁移补偿

三线迁改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迁改,并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迁改经费原则采用按实补偿或包干补偿;包干补偿费用以评估机构(由建设单位和市指挥部共同委托)出具的相关意见为依据,最终以临海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中介单位出具的预算书为准;按实补偿费用以评估机构(由建设单位和市指挥部共同委托)出具的相关意见为依据,最终以临海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中介单位出具的结算书为准。

五、建设占用耕地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必须实行优质表土剥离再利用

表土剥离再利用方案由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临海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第三方负责编制,并落实相关单位按照经专家评审的方案组织实施和相关费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表土剥离再利用方案评审;沿线镇(街道)做好相关监督协调工作。

六、施工临时用地租(借)费、复垦费和补偿费

(一)根据项目工程建设需要,临时用地按照节约集约和尽量少占用耕地(水田)原则,由业主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编制具体复耕方案(包括复耕规划图)和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经审核审批后方可使用;涉及临时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政策处理由所在镇(街道)负责。

(二)临时租(借)地协议由业主单位与当地权属单位(部门)签订,所在镇(街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临海段工程建设指挥部鉴证。

(三)临时用地使用单位要做好耕作层保护措施,涉及破坏耕作层的,必须实行表土剥离并编制表土剥离方案。

(四)复垦费用、耕地占用税由业主单位按照相关标准按实缴纳。

(五)各类施工临时用地每年的租(借)费补偿每亩2500元。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土地的标准执行。

(六)施工临时用地使用后由所在地镇(街道)、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临海段工程建设指挥部督促业主单位负责复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规划设计验收,达到规划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后交原使用单位,同时增付一年租(借)费。

(七)涉及项目临时租(借)地有关工作,由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临海段工程建设指挥部牵头协调,具体政策处理工作由所在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落实,经费由使用单位支付。

临政办发〔2022〕87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临海段工程政策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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