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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民政局 临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2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1-29 10 : 14
  •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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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民救〔2022〕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台民(2022)59号)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本生活标准

    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39919元/年,经市政府同意,确定2022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9968元/年。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费用标准为1664元/人/月,主要用于其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购置,零用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丧葬费等。按月通过“一卡通”社会化方式发放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账户。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保障费用1235元/人/月(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其中:零用钱167元/人/月〔不低于当月基本生活标准的10%(生活保障费用1664元/人/月)〕,按月发放给供养对象用于理发、购买卫生用品等;服装费500元/人/年,由供养机构统一购置,以实物发放;其它费用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用于日常生活照料。

          3.集中供养统筹费用。统筹费用5148元/人/年,按月拨付,用于医疗费和丧葬费等开支。其中:特困人员的丧葬事项,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的,丧葬费用原则上不得高于2000元/人,按实报销,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照料服务者负责办理的,一次性给予丧葬费用补助2000元/人;特困人员住院需经镇(街道)批准,住院医疗费中的自理、自费部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支出,在出院结算后及时给予报销。住院医疗费、丧葬费经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后列支(审批程序详见附件)。各供养机构需对统筹费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二、照料护理标准

         1.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分别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即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1656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828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414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207元/月。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即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828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414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207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104元/月。照料护理费用按照救助供养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临海市特困供养统筹经费支出审批表

     

    临海市民政局      临海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9日

    附件 

    临海市特困供养统筹经费支出审批表

     

    申请单

    位名称


    单 位

    地 址


    法 人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申请

    使用明细

    本期申请金额:          元,

    其中:医疗费(不含照料护理费用):         元,

    住院医疗人数:      人,单据:        张;   

    丧葬费:          元,办理人数:        人。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镇街道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复核人: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民政局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复核人: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备注:医疗费需附镇(街道)住院审批单和发票原件,死亡的需提供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复印件。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镇(街道)、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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