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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2-1255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22〕64号 成文日期: 2022-09-03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1-2022-0026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日期:2022-09-15 09:52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行为,保障被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具体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

二、收购补偿内容:(一)土地价值补偿;(二)地上建筑物价值补偿;(三)其他补偿。

三、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四、土地价值补偿。

被收购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土地面积为准(如产权证面积小于出让净面积的,以出让净面积为准);未发证的以土地批准文件为准(不包括代征面积)。

(一)工业用地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招标选定的土地评估机构,以划定的区片指导价结合宗地的具体影响因素修正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二)商服、办公用地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招标选定的土地评估机构运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系数修正法、剩余法等不同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三)缓缴的土地出让金在土地收购前由权利人自行缴清。

五、地上建筑物价值补偿(房屋评估价值包括房屋室内装修)。

被收购土地上房屋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

对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合法建筑,按现行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二)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建筑物按以下情形认定和处置: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前建成的房屋,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由权利人提供相关建造时间事实依据。

2.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后建成的房屋,依据审批存档资料,权利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相关事实等进行认定,经认定后可视为合法建筑,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

3.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至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前建成的房屋,权利人不能提供有效房屋审批原件资料的,如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土地收购合同并将建筑物交由政府统一收回管理或拆除的,按现行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80%给予材料费补助。

4.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建成的房屋,权利人不能提供有效房屋审批原件资料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其他补偿。

合法用地内的围墙、水塔、蓄水池、水泥地面等构筑物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按实评估补偿。

中央空调、电(货)梯、消防设施、环保设施、冷库等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设施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报废的,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予以补偿。

七、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国庆片区工业用地收储继续按《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庆片区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33号)执行,至2023年5月24日停止实施,停止实施后的国有建设用地收购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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