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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01/2022-1253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2〕58号 | 成文日期: | 2022-08-30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1—2022—0021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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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标准强市、质量强市、品牌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强化标准创新引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海市政府质量奖设2个奖项,包括“临海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临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以下简称“标准奖”)。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标准奖”授奖对象为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三条 临海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评定“质量奖”或“标准奖”(具体奖项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确定)。每次获奖组织名额不超过3个。 为强化临海市政府质量奖培育创建,设立临海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包括“临海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临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 每次获奖名额按当年度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最多不超过3个。 第四条 “质量奖”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 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标准奖”依据《临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分细则》评审。 第五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 鼓励“品字标”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组织,以及实施“首席质量官”“标准总监(师)”制度的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临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持证企业首席质量官共15人组成,其中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4人为常任评审委员,并在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中随机抽取7人,在临海市级“两代表一委员”中分别随机抽取1人,在持证企业首席质量官中随机抽取1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评委会主任,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市评委会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临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决定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临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文件;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七条 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评审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具体实施临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临海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二)负责向市评委会报告临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临海市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提请市评委会审议; (三)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开展标准创新,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四)承担市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评审办在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环节可根据评审 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具体负责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一般由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的条件: (一)申报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临海市行政区域内正常运营的组织; 2.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要求; 3.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2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等情况,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和重大的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B档及以上,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B档及以上,服务业组织的“亩均效益”在市内同行业位居前列。 (二)“质量奖”申报对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创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推动组织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建立健全质量检控及质量考核奖惩机制,崇尚并建立优秀质量文化; 2.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型企业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程度位于行业前列; 3.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是在进口替代、节能降碳以及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 (三)“标准奖”申报对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要求: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 2.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已经实施1年以上; 3.制(修)订且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并已经实施1年以上; 4.为主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已经通过项目考核验收。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临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查表决、初选公示、审定公布等九个环节。 第十一条 发布通告。由市评审办发出申报临海市政府质量奖通知,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申报单位填写《临海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经所在镇(街道)或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评审办。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名单。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单位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根据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申报单位确认。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市评审办对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 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并综合各评审组建议,提出临海市政府质量奖候选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 审查表决。市评委会听取市评审办工作汇报和查阅有关评审资料,表决确定初选授奖单位名单。对入围表决环节但未初选授予临海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可初选授予临海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十八条 初选公示。市评审办对初步入选名单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 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公布。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并公布。 第五章 获奖奖励 第二十条 获临海市政府质量奖和临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对获得临海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临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的单位,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获临海市政府质量奖和临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给予奖励,按照“质量强市”相关奖励扶持政策执行。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评的,由市评委会查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使用临海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时,需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临海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临政办发〔2020〕8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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