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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2-12409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22〕33号 成文日期: 2022-06-16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 日期:2022-07-13 11:15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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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98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临海市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切实提升我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部署和临海市十五届一次党代会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加快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全面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法治政府建设相适应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全面提升我市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格局

(一)优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结构。政府法律顾问分为内聘政府法律顾问和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内聘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中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按照公务员法以及相关规定管理。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由选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担任,按照聘任合同管理。各单位要明确相应机构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确定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以集体名义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形成以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为主体,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为补充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格局。

(二)组建临海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市司法局牵头组建临海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选拔优秀法律人才入库,为推进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鼓励从临海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选聘政府法律顾问,实现优秀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三)加快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各单位要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考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申领公职律师证书,并为其参加专业学习培训、开展业务交流、履行工作职责等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努力扩大公职律师队伍规模,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法治建设特别是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公职律师担任本单位内聘政府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公职律师和内聘政府法律顾问在本单位处理涉法事务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优先考虑评先推优。

三、规范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一)规范内聘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各单位要明确本单位内聘政府法律顾问选聘的具体条件,优先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佳的工作人员担任,确保内聘政府法律顾问人数与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相适应。2018年4月28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或已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以及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二)明确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条件。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及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热心公共事务,熟悉政府工作规则;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规范外聘政府法律顾问选聘流程。聘任单位要严格审查拟聘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背景,主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确保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要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工作费用、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聘任期限为1—3年,期满可以续聘。其中,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受聘律师。不得聘请律师事务所为政府法律顾问,不得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个人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受聘律师在临海市范围内不得同时担任5家以上单位的政府法律顾问。

市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名额一般按照5—13名确定;镇(街道)、开发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按照1—2名确定;法律事务较少的单位确实不需要单独聘请的,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统一指派;工程建设指挥部法律事务由主管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负责。

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

(一)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为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论证、审查、评估;参与重大合作项目洽谈,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执行等工作;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意见建议;办理聘用单位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履职管理。各单位要在聘任政府法律顾问后30日内将聘任情况报市司法局备案。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聘书、服务合同、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聘任单位或所在单位发现政府法律顾问存在违法违纪、失信行为的,应当记入相关档案,作为解聘的依据。要建立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考评机制,对成绩显著的给予激励;对不称职的由聘任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并及时通报市司法局。

(三)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并与市政府工作规则相衔接,明确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条件、工作职责、权利义务等,规范工作程序,提供相关工作保障。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建立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法律事务的任务清单,并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评价相结合,形成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长效机制。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贯穿行政决策全过程,主动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书面法律意见,应当与相应工作资料一并保存归档。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业务交流平台,搭建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业务交流渠道,通过举办研讨班、法治论坛等多种形式,开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涉法问题研究,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成果共享。

(四)拓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广度深度。内聘政府法律顾问除履行本职岗位职责外,还可根据所在单位指派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要注重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帮助政府了解社情民意和经济、社会运行真实状况,依法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鼓励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主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调研成果。引导鼓励广大政府法律顾问积极协助政府处理各类涉法事务,提升服务质量,有效发挥咨政建言和法治保障作用。

(五)严格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不得作出决定。对于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明确工作职责。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单位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市政府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确保有效覆盖、落到实处。

(二)加强经费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规定使用。聘用单位根据服务合同和实际工作绩效支付合理报酬,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具体报酬支付办法见附件,《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政府法律顾问报酬支付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150号)同时废止。

(三)强化指导监督。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要承担好法律顾问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市政府法律顾问组要加强对各单位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定期开展督促检查,促进各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每年的1月10日前,各单位要将上一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报市司法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8〕2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临海市政府法律顾问报酬支付办法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海市政府法律顾问报酬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效实施,规范政府法律顾问报酬支付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列入市司法局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由市司法局具体负责管理和使用。其他政府部门、镇(街道)政府法律顾问经费及报酬支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法律顾问报酬根据所付出的工作量、工作实效据实计算,采取年度基础服务费加计件报酬支付方式:

(一)年度基础服务费:每年1万元至4万元,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各单位法律事务需求、律师服务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省级以上知名律师或专家型法律顾问可视情增加。法律顾问每年度内基础服务应不少于6次。

(二)计件报酬:按工作实效“一事一酬”支付。无标的额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台州市内不超过8000元/件次、台州市外不超过10000元/件次;其他案件不超过律师服务收费相应标准下限的60%;合法性审查根据工作量按500-2000元/件次确定。

第四条  法律顾问代理或参与处置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时,若因诉讼标的额巨大、工作量明显增加或不可预见因素增多等情形,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计件报酬超过5万元的,需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凭市司法局出具的《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登记单》、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发票领取工作报酬。法律顾问报酬支付到法律顾问所在单位银行账户或公务卡。

第六条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身份的市政府法律顾问不领取法律顾问报酬。

第七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应诉案件,原则上由涉案应诉职能部门承担律师费用。

第八条  未聘请法律顾问的单位,需要聘请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经市司法局统一派遣后,工作报酬由聘请单位按照本办法标准支付。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受指派到台州市外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临海市一般公务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支付。

第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以外的律师受委托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报酬支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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