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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17/2022-1241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7-12
发布单位: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局长刘勇关于《2022年临海市灵江等水域禁渔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 日期:2022-07-12 17:14
  • 来源:市港航口岸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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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勇对《2022年临海市灵江等水域禁渔工作方案》召开政策解读会,现场解读《方案》的相关问题。

问:此次内河禁渔的具体时间段是什么时候?

答:为进一步加强灵江等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维护陆域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我市渔业可持续发展,内河禁渔时间从3月1日0时开始至6月30日24时结束。
         问:内河禁渔的具体区域分别在哪里?
         答: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 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22年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管理的通知》(浙农渔发〔2022〕5 号)等文件要求,我市禁捕水域分别为灵江(起始位置:三江口、永安溪、始丰溪交汇处,终止位置:江口,灵江、椒江、永宁江三江交汇处)、永安溪(起始位置:白水洋罗渡仙居交界,终止位置:三江口永安溪、始丰溪交汇处)、始丰溪(起始位置:河头百步村天台交界,终止位置:三江口永安溪、始丰溪交汇处)、义城港(起始位置:紫升村,终止位置:长石岭闸、红旗闸)、大田港(起始位置:牛头山,终止位置:大田港闸),从3月1日0时开始至6月30日24时禁止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问:禁渔区(期)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期)规定进行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违反禁渔区(期)规定进行捕捞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移送司法机关:1、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的;2、在内陆渔获500公斤以上或价值5000元以上,在海洋渔获1万公斤以上或价值10万元以上的。


         解读机关:临海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解读人:刘勇

         咨询电话:0576-85389909

         咨询地址:临海市农林水大厦11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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