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79/2022-1238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发〔2022〕7号 | 成文日期: | 2022-03-18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清明期间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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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清明期间全市森林消防工作,有效控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我市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限: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4月15日。 二、禁火区域:林地及距林缘50米以内的区域。 三、在禁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八条禁令: 1.禁止在林区和林缘50米内实施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林区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头、烧坟草、放孔明灯等一切明火活动; 3.禁止在林区烧火、烧坎、炼山等一切明火活动; 4.禁止在林区野外吸烟、野炊、玩火; 5.禁止在林区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及狩猎方法; 6.禁止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7.禁止未经批准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8.禁止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要加强巡查管护,采取有效防火措施,一旦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告。 五、加强野外火源巡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做好重点林区、水库库区、风景名胜区、坟墓集中区等重点部位的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设立及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工作,确保辖区安全。 六、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违反本通告禁止规定,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法予以没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携带烟花爆竹、香、纸、烛等上坟火种的,依法予以集中保管;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及生产性等野外用火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30亩以上损失的,依法追究火灾肇事人刑事责任。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参与明火上坟祭祖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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