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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29/2022-1226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财国资〔2022〕22号 成文日期: 2022-06-07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6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外派专职监事管理办法(试行)》
  • 日期:2022-06-08 14:59
  • 来源: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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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外派专职监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外派监事会专职监事管理,促进市属企业外派监事会建设,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国资委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监事,是指临海市财政局(市国资办)通过市场化等方式选聘,委派到市属企业,专职从事监事工作的专业人员。专职监事明确为国有企业身份。

第三条  专职监事是市属企业外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组成部分,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条  专职监事的人事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和其指定企业根据职责做好专职监事的聘任解聘、评级定岗、培训培养、考核奖惩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专职监事的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指定临海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集团)管理。专职监事的工资、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薪酬费用在市国投集团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专职监事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章管理原则;

(二)契约化管理原则;

(三)专业性与普适性相结合原则;

(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专职监事依法履职时,享有监事的各项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对专职监事的依法履职行为,各市属企业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七条  专职监事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承担监事会与派驻企业的日常联系; 

(二)跟踪了解派驻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情况,研究分析企业财务信息,对派驻企业董事会决策、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情况,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三)负责实施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记录监督检查工作事项,反映工作成果;

(四)草拟监事会各项工作报告,对相关审核事项提出独立意见;

(五)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六)承办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职监事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与其履职有关的各种重要会议;

(二)查阅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审阅企业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生产经营相关资料;

(三)实时了解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跟踪企业重大招投标和产权转让的全过程;

(四)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五)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九条  专职监事履行职责时,应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公正廉洁。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二)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三)不得在企业入股和为本人、亲友及其他人谋取或者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馈赠;

(六)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七)未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同意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第十条  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其近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职务、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的企业中任职。如有上述情形或其他不适宜任职的,专职监事本人应当提出回避。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专职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工作经验丰富,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备独立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

第十二条  专职监事还应当符合以下任职资格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会计师或中级审计师职称,从事财会专业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任职时的年龄为40(含)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职称,年龄为45(含)周岁以下;

(三)具有3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经历。

工作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严格专职监事任职禁入制度。按照《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监事的人员,不得聘用为专职监事。

第四章  人员聘任

第十四条  专职监事一般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从市属企业和有关单位选拔产生。

第十五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组织考察,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拟聘用建议意见;

(五)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党委讨论决定;

(六)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从市属企业和有关单位选拔,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市属企业和有关单位推荐专职监事人选;

(二)资格审核;

(三)组织考察,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拟聘用建议意见;

(四)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党委讨论决定;

(五)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专职监事正式聘用时,应当与市国投集团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专职监事身份管理的根本依据,应当载明专职监事的权利义务以及经商定的其他相关事宜。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如需要续签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初次任职的专职监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

第十九条  专职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原则上在同一企业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专职监事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或辞退、岗位等级调整、绩效薪酬确定、奖励与处罚以及推荐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职监事的试用期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岗位适应与工作胜任情况,通过谈话了解、民主测评、定性评价等方式进行。

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计入任职期限;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专职监事的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专职监事在一个自然年中的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年度考核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根据综合得分情况,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专职监事总人数的20%。

第二十三条  专职监事的任期考核,是对专职监事在一届任期内个人素质和履职情况的全面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工作作风、业务能力、履职情况、工作成效以及廉洁自律等。

任期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平均形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专职监事总人数的20%。

任期考核结合任期最后一次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专职监事的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工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章  激励约束

第二十五条  专职监事工作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特殊贡献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专职监事从业时间较长、个人能力素质全面、且历年工作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推荐到市属企业任职。

第二十七条  合同期满,专职监事任期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根据专职监事本人意愿,可续签劳动合同;任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用或降级聘用;任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内,专职监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专职监事行为规范和有关廉政纪律,并被查处的;

(二)对企业发生的严重危及国有资产安全或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重要情况,隐瞒不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事件的;

(三)监事会认为其履职情况不称职的;

(四)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认为其行为严重影响出资人权益的。

第二十九条  专职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重大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

(二)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重大损失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十条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且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条  专职监事一般不得在任期届中提出离职要求。确因个人特殊原因要求离职的,须报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同意。经同意提前离职的,当年按照实际工作月数发放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擅自离职的,从离职当月起停发基本薪酬,当年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第三十一条  专职监事任期届满或经同意离职的,除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推荐外,2年内不得在原监管的市属企业及其子公司任职;未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同意而自行离职的,不得在市属企业及其子公司任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7日起施行。

红头-临财国资〔2022〕22号关于印发《临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外派专职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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