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模式 退出老年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部门)
索引号: LH331082-020/2022-1231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安办〔2022〕11号 成文日期: 2022-06-22
发布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
临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使用燃气燃烧器七条安全规定》的通知
  • 日期:2022-06-22 10:39
  •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建立工业企业使用燃气燃烧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巩固燃烧器安全整治工作成效,现制定《工业企业使用燃气燃烧器七条安全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工业企业使用燃气燃烧器七条安全规定

一、燃气气源供应正规合法,自建燃气供气设施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二、燃气燃烧器操作部位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联锁装置,确保燃气泄漏自动切断气源。

三、燃气燃烧器必须设置防突然熄火、防突然点火失败自动锁气安全装置。

四、燃气燃烧器自动锁气安全装置必须配置两只串联的自动安全切断阀或者组合阀;额定输出热功率大于1200kW的燃烧器,主燃气控制阀系统必须设置阀门检漏装置。

五、休闲用品企业的燃气烘道内必须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急停装置,确保烘道内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

六、必须建立燃气燃烧器安全操作规程和燃烧器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做好燃烧器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

七、必须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校准检测,确保其准确、有效。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