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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曝光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批)
  • 日期: 2022-06-02 15:30
  •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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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将坚决用好执法利剑,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利用典型案例曝光,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坚决打好全市安全攻坚战。现将2022年第二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曝光。

1、临海市骏德电子厂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17日,东塍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临海市骏德电子厂在西洋头村真升彩灯厂内二楼的生产车间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目前共有员工5人,但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临海市骏德电子厂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厂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合并给予临海市骏德电子厂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临海市九千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14日,临海市大田街道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临海市九千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临海市九千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临海市九千工艺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罚款七千元的行政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临海市九千工艺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罚款七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合并对临海市九千工艺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一万四千元的行政处罚。

3、台州金之源球墨铸造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22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金之源球墨铸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号中频炉应急储存设施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相关设备(台钻)安全防护罩缺失,行车吊钩未设置防脱钩装置,熔融金属浇铸流程中工人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号中频炉应急储存设施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台州金之源球墨铸造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台州金之源球墨铸造有限公司处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

4、联化科技(台州)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26日,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台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联化科技(台州)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联化科技(台州)有限公司B23库房内储存有甲基叔丁基醚6桶,与评价报告不一致。以上物料均为危险化学品,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联化科技(台州)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联化科技(台州)有限公司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5、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前未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的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12日,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查动火作业票(编号0003142)及现场,发现该公司202车间动火作业前未完成对动火周边的水箱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前未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

6、临海市嘉豪木业加工厂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案

2022年5月9日,杜桥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临海市嘉豪木业加工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设备(吊机行车)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临海市嘉豪木业加工厂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厂作出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7、临海市丰源海绵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不畅的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31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海市丰源海绵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海绵仓库未保持畅通的出口和疏散通道。临海市丰源海绵有限公司海绵仓库未保持畅通的出口和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二万六千元的行政处罚。杜彦德作为临海市丰源海绵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海绵仓库未保持畅通的出口和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杜彦德处罚款四千元的行政处罚。

8、台州市鼎好眼镜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27日,杜桥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台州市鼎好眼镜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40多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中介机构今年1-3月以来检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未落实整改)。台州市鼎好眼镜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一万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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