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索引号: | LH331082-001/2022-1224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2〕26号 | 成文日期: | 2022-05-29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1-2022-0015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15号)和《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市监食流〔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海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已办理市场名称登记证、正常运营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追溯考核申请的农贸(批)市场举办者。 二、考核内容 (一)硬件设施。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及电脑、档案柜等设备设施,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二)队伍建设。建立以市场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组长,市场负责人等为组员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市场负责人负责本市场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场必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考核。市场要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经营户开展食品安全等相关知识培训。 (三)制度建立。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四)档案管理。对入场销售的食品经营户建立“一户一档”档案,档案内资料信息齐全、有效;自产自销经营户进行备案,留存相关资料信息;与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 (五)入场查验。对入场销售的食品经营户资质及从业人员进行审查,确保持有合法有效的证照及健康合格证明;查验并留存经营户采购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索证索票资料,确保资料齐全,来源正规,票据留存期限符合要求,并将相关进货查验资料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以下简称“浙食链”);对无法提供进货票证的,应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 (六)检查自查。定期对场内食品经营户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及在售食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七)一票否决。一个考核年度内,市场追溯工作被台州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被台州市级以上督查督办的,考核一票否决,直接为不合格。 三、考核方法 采取农贸(批)市场自评申请、镇(街道)自查和市级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一)农贸(批)市场自评。各农贸(批)市场每年开展一次自评,结合实际情况,填写《临海市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1),11月底前报市场监管部门。 (二)镇(街道)自查。镇(街道)组织人员每半年一次对辖区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评分,填写附件1,报市食安办(5月底、11月底前上报)。 (三)市级核查。由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进行实地考核,采取实地检查、查看台账、统计“浙食链”系统数据等方式进行。 四、考核标准 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工作根据考核得分,评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评定为“优秀”;70分≤考核得分<90分,评定为“良好”;60分≤考核得分<70分,评定为“合格”;考核得分<60分,评定为“不合格”。 五、奖惩方法 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考核结果列入临海市对各镇(街道)食品安全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所在镇(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评优资格。 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的农贸(批)市场,根据具体考核结果和实际建立追溯档案经营户户数奖励农贸市场举办方,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2。 本通知自2022年6月29日起施行。原《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0〕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临海市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考核评分表 2.临海市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考核奖励标准 |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