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模式 退出老年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街道信息公开 > 镇(街道)信息公开 > 括苍镇 > 重点工作
索引号: LH331082-083/2022-12294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06-07
发布单位: 括苍镇
(农村政策)2022年括苍镇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 日期:2022-06-17 09:35
  • 来源:括苍镇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坚决遏制违法占地、违规建房现象,争创“无违建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办法》、《临海市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办法》、《临海市新增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建立以镇级组织为主体的农民建房审批和管理机制,按照“镇级负责,部门配合,村级联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管理职责,实行“农户申请、村级审查、基层所审核、镇审批”程序。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农民建房的用地审批、规划许可、行政管理和执法巡查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内农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一安排宅基地,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用地审批

一、规划先行原则。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实行统一选址,鼓励统一建设。

二、一户一宅原则。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一户多宅”。农民建造住宅建筑占地限额标准及审批条件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30号令实施。

三、先批后用原则。农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占用的宅基地,必须按程序先批后用,未经批准不得动工建设。农民建房占用的土地必须为建设用地,涉及耕地、园地等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办理供地手续,方可使用。

四、拆旧建新原则。农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新占用的宅基地批准前应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民委员会(但原宅基地符合现有村镇规划,且经批准同意其调剂给本村缺房户和历史建筑收归村集体所有并进行综合保护的两种情形除外)。

五、节约集约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使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全面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积极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切实改进农村建房模式,安排本村村民集中兴建公寓式住宅。

六、农民建房报批程序如下:

1、统一立面,农民私人建房审批时必须提供建筑设计方案(应包含总平面布置图、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等)、拟建房地块规划图和用地红线图,明确建房位置、四至、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立面、层数、高度、尺寸、形态色彩等内容,农户按建筑设计方案建设。建筑设计方案由行政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庄规划,结合村庄地形地貌、环境特点,集体讨论后从《临海市农房设计通用图集》中选择一至两种户型作为村庄农房建设基本户型,形成会议纪要并报镇规划员备案。

2、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安排宅基地,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报送括苍镇国土资源所,申请材料要求书记主任同时签字。

4、符合供地条件的(即符合村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且涉及农用地的已办理农转用手续),由镇国土资源所受理并预审。

5、镇国土资源所预审同意后,将有关材料向村民公告。

6、公告7天期满无异议的,凭镇国土资源所预审办法,镇区内建房报镇建设规划部门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镇区外建房报镇建设规划部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区内建房再凭国土部门土地同意情报表到镇建设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镇三改一拆办公室及国土资源所督促建房户拆除应拆的老屋,由镇国土资源所验收。

8、镇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公示。

9、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的,镇国土资源所将相关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三章  批后监管

一、强化批后监管,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六单位四到场”制度。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测绘、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在建筑放样、地梁复核、挂牌施工和竣工验收四个环节到场监督实施,并签署办法。

二、建筑放样

已批准的农民建房动工前须实行统一放样。放样费用由镇人民政府统一支付,不得向建房户摊派。

1、申请:村民委员会负责清理建房场地、排除障碍后,向镇人民政府申请放样。

2、受理:镇人民政府自接到放样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建筑放样。一般须提前2日告知建房户放样时间。

3、实施:六个单位(镇工作人员、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测绘、村民委员会)应联合到场,并严格按照审批位置放样定点,同时拍照留档。

建筑放样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停止放样,不予验线:

1、建房地块实地与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定位图要求不符;

2.地形图存在问题;

3.实地已动工建设;

4.建房地块存在争议、纠纷;

5.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的,相关部门应现场提出处理办法,并限期处理,再重新组织放样。

三、地梁复核

放样后,建房户应在地梁浇筑前2日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镇人民政府。六个单位应联合到场,指导建房户按照放样定位的要求浇筑地梁,并对建房位置、面积进行核验并拍照留档,同时填写好《村民建房放样验线单》,由建房户当场核对并签字。复核合格的,进行地上部分房屋建设;不合格的,农户不得进行地上部分建设并自行整改,不整改仍建设的,一经发现依法处置。

四、挂牌施工

在地梁复核后,镇人民政府发放建房监督牌,农民建房按建房监督牌内容施工。建设规划、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巡查,确保农民建房按照建房监督牌内容要求安全施工,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及时制止并要求纠正。

五、竣工验收

农民建房完工后,由村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对应拆老屋的拆除情况进行复验确认。

第四章  监管职责

一、政府管理职责:括苍镇把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镇机关干部工作年度考核。镇人民政府建立以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驻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各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机制。镇“三改一拆”办公室负责全镇违法建筑统计汇总工作,负责统一协调、指导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各工作片对违法建筑负有监控、管理职责,及时发现新增违法建筑,及时落实处置措施;各驻村干部(包括联系村领导)对所驻村的新增违法建筑负有发现、制止、报告等职责。

二、职能部门职责:国土、建设规划、综合行政执法、交通、水利、农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执法巡查,对辖区内新增违法建筑管控负有管理和查处职责。

三、协查部门职责:供电、供水、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对新增违法建筑管控工作负有支持和配合等协查职责,对违法建筑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行政村管理职责:各行政村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指导村民依法建设住宅,对本辖区内所有新增违法建筑管控工作负有监管职责。发现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镇或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制止。

第五章  监管要求

一、驻村干部、村两委干部、村级专职网格员对本村开展每日一次巡查工作并做好巡查记录表,如发现新增违法建筑立即予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填写新增违法建筑调查表和拍照留档,于每日下午3点30分前由工作片统一汇总后交给镇“三改一拆”办公室。

二、镇“三改一拆”办公室接到违法建筑情况报告后,联合工作片要在3天内组织实施拆违行动,对处置未果违法建筑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分管领导和工作片书记;分管领导和工作片书记接到报告后向镇主要领导汇报,并在接到报告后4天内牵头组织实施拆违行动,对特别重大的违法用地案件,要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镇属各部门要配合做好违法用地处置工作,对镇政府组织的拆违行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一、括苍镇机关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不及时履行职责的,按如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本办法实施后,驻村干部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指从违法建筑产生到发现、报告超过3日)所驻村内新增违法建设行为的,予以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驻村干部为编外用工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党员的,予以党纪处分。同时扣发相应的乡镇农村工作提高考核奖:发生1起扣除考核奖500元,发生2起扣除考核奖1000元,生3起以上或者一起单体违章超过1000m²的扣除考核奖1500元。

2、本办法实施后,“三改一拆”分管领导和工作片联系村领导接到本辖区新增违章建筑报告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从接到报告到拆除超过4日)牵头组织实施拆除的,或拆除未果未能及时将情况报告镇主要领导的,发生2起以上或者一次单体违章超过1000m²的且未整改到位的,对责任领导和工作片联系村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3、前期发生的新增违法建筑(指本办法施行之日前)须在规定期限前(办法实施后10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且被上级督查发现或媒体曝光的,对镇分管领导及工作片联系村领导等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职能部门未履行查处新增违法建筑职责,未及时将新增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工作不力,导致镇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当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或新增单体违法建筑面积1000m²以上,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协查部门的责任人员不履行协助防控新增违法建筑职责,协查不力或为新增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以及提供供电、供气、通讯等服务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四、新增违法建筑当事人为公职人员或党员等相关人员,在要求整改拆除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新增违法建筑或阻碍拆除新增违法建筑的,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办法实行之日起,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行政村主职干部未履行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指从违法建筑产生到发现、报告超过3日)本村内新增违法建设行为的,默许、纵容和知情不报的,或对查处新增违法建筑工作不积极配合的,取消村主职干部当年度的报酬,并在下一届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列入不宜情形,同时对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党员)予以党纪处分,对其它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暂停该村当年政府性补助资金拨付(救灾等必需款项除外),暂停审批该村集体建设项目。行政村专职网格员未及时上报(指从违法建筑产生到发现、报告超过3日)本村内新增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现1一次扣除专职网格员基本工资(重点村1000元、一般村500元),发现两次由镇政法办牵头重新调整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三、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镇以前下发的有关农民建房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