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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87/2022-1229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6-17
发布单位: 市医保局
【线上直播解读】朱崇伟局长作《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 日期:2022-06-17 10:51
  • 来源: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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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9日,医保基金反欺诈宣传月期间,我局局长朱崇伟及基金监管科、稽核科等相关科室,通过钉钉网课,培训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负责人约300人。

朱局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做了讲解,医保基金是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涉及百姓切身利益。但是,医保基金使用主体多、链条长、风险点多、监管难度大,欺诈骗保问题持续高发频发,监管形势一直比较严峻。


《条例》主要明确了医保基金使用监管的四个重要方面:

一是监管主体。医保基金使用主体主要包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医保基金监管主体除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外,还包括与此项工作有关的各部门等。《条例》第九条还特别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为强化具体负责基金使用管理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设提出了要求。

二是各方责任。《条例》明确了各方主要责任: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健全业务等管理制度、做好协议管理(包括建立协商谈判机制)、信息公开、基金拨付等工作;定点医保机构要按规定提供医药服务并建立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等;参保人员在就医、购药过程中也要遵守医保相应规定,不得获得非法利益。

三是监督管理要求。《条例》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基金监管中的责任和权力做了明确规定:一方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需加强服务协议管理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管方式,并根据基金监管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另一方面,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明确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进入现场检查等多项具体措施,并可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相应执法工作。《条例》还对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中的工作程序、处理要求等做了明确。

四是监管重点和处理方法。医保基金使用监管的重点行为和与之对应的惩戒措施是《条例》明确的重要内容。《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分别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及其惩戒办法做了规定。其中,需依法处理的各类情形,均是各种易发、多发违规违法行为,需要基金使用主体引以为戒;各类情形对应的处理办法,为基金监管方提供了明确的执行依据。




解读人:朱崇伟

解读时间:2022年4月19日

解读单位:临海市医疗保障局


临海市政策咨询渠道如下:

址:临海市河阳路319号人防大厦临海市医疗保障局

咨询电话:0576-8936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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