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养【2022】82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委(局)、医保局:
现将《全省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高标准完成任务。
浙民养【2022】82号 关于印发《全省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