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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
  • 日期: 2022-05-18 10:02
  • 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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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台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标准》《浙江省城市道路“最多挖一次”工作指南》等相关规定,现对我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作进一步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推进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1、明确部门职责。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下空间信息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作为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的前置条件;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挖掘道路的交通组织方案审核;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自然资源、公安交警部门意见,受理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的审批。

2、建立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协调、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联席会议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建设、公安交警、街道以及相关管线产权、管理等单位共同参与,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上旬召开一次,研究明确城市道路和管线改造的重要事项。

3、加强计划管理,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下一年度涉及掘路的建设项目制订相应的掘路施工计划,并于每年年末报送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组织建设、自然资源、公安交警、街道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年度掘路施工计划进行讨论。根据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每年3月份前制订本市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不包括零星掘路),并在本市相关媒体上公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每年8月份对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各工程建设单位确有特殊原因,需临时调整年度计划的,应提前半个月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二、严格挖掘审批,全力抓好掘路项目源头管控

1、城市道路挖掘实行严格限制、总量控制和综合平衡,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结合年度城市建设改造项目,充分征求各管线单位意见,整合并统筹安排掘路项目,减少城市道路开挖次数。重要城市道路掘路应当从严控制,推行管线工程非开挖技术施工。

2、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严格限制挖掘城市道路,合理组织道路开挖、文明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野蛮开挖,有效维护道路的完好、有序。

3、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一路段一年内最多只能安排一次计划开挖。

4、城市道路挖掘必须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实行分层分级审批制度。根据联席会议意见,认定为一般影响城市秩序和交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批;认定为严重影响城市秩序和交通的,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5、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露等故障、井盖破损致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或者突发事故,地下管线产权单位需要紧急掘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第一时间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掘路抢修,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规定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补办审批手续,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执行方案审查,确保地上地下设施运行安全

1、掘路单位涉及改变地下空间现状的,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审核,作为掘路审批的前置条件。参照建设厅印发的《浙江省城市道路“最多挖一次”工作指南》,改变地上(含路面)现状的掘路项目,城市道路大、中修项目和地下管线抢修项目,无需自然资源部门审核。

2、掘路工程施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取得开挖场地位置及周边地下管线图,并组织管线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

3、施工管线与已埋设的管线相邻或相交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相关管线单位沟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请管线单位必须委派技术人员到场监督。

4、工程建设单位挖掘位置在军用管线保护范围内的,应制定专项保护方案,并按照部队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5、工程建设单位掘路可能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应当编制施工区域的交通组织方案,报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公安交警部门意见作为前置条件。

四、规范文明施工,维护市容秩序干净整洁

1、掘路施工实行现场公示制度,掘路工程两端面向道路来车方向各设置一块公示牌,掘路长度超过200米的,要每隔100米设置一块,公示牌内容为:公布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开工和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及监督电话等,以备巡视、督查时验查和市民监督。公示牌规格为宽1.8米,高1.2米,底色为蓝色,字体为白色,材质为工程级反光膜。临时施工隔离路牌上要标注掘路施工单位和施工项目,如“XX单位XX管道辐射”。在主干道、商业集中区、交通要道及横穿道路处的挖掘施工,掘路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在本市相关媒体上公示。

2、掘路作业要做到文明施工,各类材料、机具设备按规定整齐堆放,不得侵占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禁止直接在路面上拌和砂浆与混凝土;施工过程中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缩短工期,控制扬尘、噪声等,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场净,尽可能减少对市民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干扰。

3、特殊地段、横穿主次干道或长度超过200米的掘路工程,道路挖掘施工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挖掘交叉路口或者横穿道路辐射地下管线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加减速条固定的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在学校、医院、商场和沿路房屋前的行人出入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

4、掘路施工期内,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局部移动掘路位置或扩大掘路面积的,应当事前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依据材料。工程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的,应当提前五日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综合行政执法和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变更的予以换发《道路开挖许可证》。经批准延期施工的,最长可延期三个月,如仍未能完成开挖施工作业的,需工程建设单位重新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因配合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或不可抗力无法正常施工而延误工期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顺延掘路截止时间。

5、工程建设单位未在《道路开挖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实施道路挖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在掘路工程施工中,工程建设单位发现地下管线图中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标明地下管线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立即停止挖掘,并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共同商定具体处置方案,并将处置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备案。在掘路施工过程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相关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五、加强质量监管,确保与原道路同质同面

1、挖掘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的要求回填夯实,并按道路结构层标准恢复道路原状。隐蔽工程需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修复路面。

2、掘路修复工程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质保期内,修复单位应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负责掘路修复工程的保修。

3、原路面为沥青混凝土的,路面恢复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原路面为的水泥混凝土的,经同意后路面恢复可使用沥青混凝土。

六、加强巡查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掘路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督,发现擅自掘路和未按行政许可要求施工的,应及时予以查处;对发现掘路修复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工程建设修复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建设修复单位,将予以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附件:

1、临海市工程管线线路走向规划审批表

2、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申请表

3、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流程

4、城市道路挖掘文明施工承诺书

5、专业管线单位认可意见书

6、城市道路挖掘审批联席会议制度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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