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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44/2022-1213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4-18
发布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日期:2022-04-18 08:07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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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国家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台州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等精神,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必须贯彻国家制订的“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科学决策、依法应急、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及时反应、快速行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落实各自职责。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局属各有关单位和镇(街道),迅速、彻底、有序、有效地控制事件。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临海市行政区域内,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因农业投入品、动植物病虫害等因素导致食用农产品污染、食物中毒等,造成对公众健康重大危害,并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由动物疫病引发的畜禽产品卫生安全事件、转基因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执行。

第二章 事件的确认与分级

第五条 本预案所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共分四级,即 Ⅰ级、 Ⅱ级、 Ⅲ级、Ⅳ级。

一、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Ⅰ级)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及以上省份(含香港、澳门、 台湾)或境外国家和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和社会影响 的;

(2)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 置的。

二、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Ⅱ级)

(1)事件危害严重,对省内2 个及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造成 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2)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出现 10 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 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 件。

三、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Ⅲ级)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行政区域2 个及以上县级行政 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 )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100 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 事件。

四、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行政村、企业、学校等,给公众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 人以下,且未出现 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后,根据农产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和工作需要,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局属各有关单位和镇(街道)应在其领导下各司其职,迅速反应,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一、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一)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1、临海市农业农村局成立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负责指挥、组织、协调一般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并负责与临海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沟通和联络。

2、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布工作;

(4)向市政府、台州市农业农村局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上级各部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法规科、乡村产业发展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农牧业与科教管理科、农业行政执法队、特产总站、农村合作经济总站、农田建设和农机管理科、畜牧兽医所等部门。相关单位职责如下:

(1)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车辆调度和后勤物资保障工作、负责应急处置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的信息发布等;

(2)计划财务科: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3)法规科: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案卷的审核,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牵头负责组织与种植养殖业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参与事件调查与处理等工作;

(5)农牧业与科教管理科:牵头组织与种植业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配合工作;

(6)农业行政执法队: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工作;

(7)畜牧兽医所:牵头负责组织与畜牧业有关的农产品质量 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参与事件调查与处理工作;

(8)乡村产业发展科、特产总站、农村合作经济总站、农田建设与农机管理科:负责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参与事件调查与处理工作;

(9)局机关党委(党务办):负责对在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二)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1、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旦发生农产品安全事件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办公室主任由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长担任。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启动后,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

2、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镇(街道)和局属科站(所)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及其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件有关信息。

(6)完成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联系人

(1)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设为联系人;

(2)各镇(街道)主任设为联系人;

(3)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19号临海市农林水大楼14层1412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邮编:317000;电话0576-85389038。

(三)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其职责: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由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理查办组、综合保障组等组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件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事件调查组: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产品类别,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牵头,由乡村产业发展科、农牧业与科教管理科、特产总站、农村合作经济总站、农田建设与农机管理科、畜牧兽医所等业务部门根据需要成立技术专家咨询组,必要时邀请省、市专家参加,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咨询,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件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件影响,预测事件后果,提出事件防范意见;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负责事件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察工作。局机关党委(党务办)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件的调查。

事件处理查办组:由农业行政执法队负责牵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法规科配合,事件发生环节相关的具体业务科室和单位参加。职责:依法开展执法查处工作,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综合保障组:由局办公室、财务科、事件发生地政府等部门组成。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信息沟通,以及负责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经费、车辆和物资等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等工作。

(四)镇(街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在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最初现场控制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运行体系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制度

(一)监测与预警制度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开展全市农产品的日常监测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农产品抽检,及时掌握农产品的安全隐患问题;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开展全市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测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农业投入品抽检,及时掌握农业投入品的安全隐患问题;各镇(街道)负责开展对本辖区内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日常巡查监测,并及时将监测信息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各相关科站(所),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应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准备。

(二)突发事件报告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应急指挥部门报告。

2、报告范围

(1)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安全事件;

(2) 10人以上群体性农产品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安全事件。

3、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储藏、运输单位和个人流,从事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检验机构以及与安全有关的单位;

(3)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 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报告程序

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各镇(街道)应在2小时内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门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

6、报告时限要求

发生IV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当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初次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包括死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9、总结报告

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四)通报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通报范围和方式:

各镇(街道)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险情,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报送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并及时与事件发生地的镇(街道)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市政府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1)事发地镇(街道)接到事件报告后,及时开展先期处置。

(2)事发地镇(街道)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视情建议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各项处置工作。

(3)当事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给予支援。

2 较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1)接到较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先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告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2)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及时将先期开展处置的情况与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并在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响应

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并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恶化或蔓延。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三)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农产品安全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应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四)响应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察,及时跟踪处理情况。

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按照事件等级分级负责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三)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应当及时总结分析本辖区内的事件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并报送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三)物资保障

各镇(街道)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理资金,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和物资由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向市财政部门争取安排落实。

(四)演习演练

各镇(街道)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五)宣教培训

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预案由临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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