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伞巷区块历史文化展示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十伞巷区块历史文化展示区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相关房屋及其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依法作出《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伞巷区块历史文化展示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临政发〔2022〕5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涉及房屋征收总户数300户,总房屋建筑面积约22709㎡,其中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总户数232户,房屋建筑面积约17726㎡;直管住宅公房43户,房屋建筑面积约1460㎡;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总户数24户,房屋建筑面积约3160㎡;工业用途房屋征收户数1户,建筑面积约363㎡,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具体见十伞巷区块历史文化展示区房屋征收红线图。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海市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 房屋征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并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案 同意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十伞巷区块历史文化展示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具体方案详见附件。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法规、政策规定和本项目补偿方案标准,依法对被征收人予以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相关规定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四、房屋征收期限 (一)征收启征日期: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二)协议签约、搬迁期限:协议签约期限为20天,搬迁期限为2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三)征收结束日期:至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完毕。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十伞巷区块历史文化展示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房屋环境、朝向和层次差价修正系数标准 3.高层、小高层安置房层差调整价格表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7日 附件1 十伞巷区块历史文化展示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十伞巷区块历史文化展示区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相关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了提升十伞巷区块整体风貌,传承历史文化,更好保护历史街区,推动经济发展,改善人居环境,需对十伞巷区块房屋实施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见十伞巷区块历史文化展示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十伞巷区块历史文化展示区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房屋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房屋征收总户数300户,总房屋建筑面积约22709㎡,其中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总户数232户,房屋建筑面积约17726㎡;直管住宅公房43户,房屋建筑面积约1460㎡;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总户数24户,房屋建筑面积约3160㎡;工业用途房屋征收户数1户,建筑面积约363㎡,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四)《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 (五)其它有关政策法规。 五、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海市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 六、房屋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房屋使用性质的确定以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内容为准。 七、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调查登记。根据调查登记资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合法建筑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八、被征收住宅房屋比准价格 本征收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1年9月30日,确定砖混结构且土地性质为出让的住宅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11500元/㎡,其他用途(车棚)3900元/㎡。 九、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本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形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房屋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土地性质、层次、朝向、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规模等因素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增加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增加房屋评估价值22%的补偿。 3.装修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装修情况评估确定。 4.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5.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2元/㎡的标准计发6个月。 6.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7.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8.购房补助:一年内在本市范围内购置住房的,一手房凭备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二手房凭契税完税发票和不动产权证书,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的补助。 9.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征收居住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54㎡(在市内有其他居住房屋的合并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54㎡补偿。 (二)产权调换。 1.安置房屋房源。 本次房屋征收安置房屋有立发路安置房(现房)、古城公馆(现房)、花街丝厂地块安置房(期房)三处。 立发路安置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住宅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13800元/㎡,自行车房(储藏室)3900元/㎡,多层房屋的阁楼4500元/㎡。提供多层住宅14套、高层(小高层)住宅34套(具体见下表)。每套房屋有偿固定搭配自行车房(储藏室)一间,地下停车位今后在小区内以招投标形式出售。
古城公馆安置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住宅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15100元/㎡,自行车房(储藏室)3900元/㎡。提供高层(小高层)住宅23套(具体见下表)。每套房屋有偿固定搭配自行车房(储藏室)一间,地下停车位今后在小区内通过招投标形式出售。
花街丝厂地块安置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住宅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13500元/㎡,自行车房(储藏室)3900元/㎡。提供多层住宅12套、高层(小高层)住宅87套(具体见下表)。每套房屋有偿固定搭配自行车房(储藏室)一间,地下停车位今后在小区内通过招投标形式出售。
2.安置房屋面积选择控制标准。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面积控制比为1:1.5。(即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5倍内向最接近该面积的安置房屋选择房型。因房型面积因素突破控制标准的,其突破面积控制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左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8㎡的,可选择花街丝厂地块安置房屋小于60㎡房型的安置房进行安置,但房款结算按照房款结算办法进行结算。 安置房屋个别房型数量有限的,先签订协议的享有优先选择房型权;选择相同房型的,具体房号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3.房款结算办法。 (1)选择多层安置房屋的,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1:1标准予以调换并结算差价(即征收1㎡房屋调换1㎡房屋,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各自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结合楼层、朝向差评估结算差价);选择高层安置房屋的,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1:1.1标准予以调换并结算差价(即征收1㎡房屋调换1㎡房屋,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各自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结合楼层、朝向差评估结算差价,增加的0.1㎡不计算房款)。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在安置控制标准内的安置面积,以优惠基准价(立发路安置房优惠价:9660元/㎡、古城公馆优惠价:10960元/㎡、花街丝厂地块安置房优惠价:9360元/㎡)结合楼层、朝向差结算购买;超过安置控制标准的安置房面积,以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基准,结合楼层、朝向差结算购买。 具体楼层、朝向等修正系数见附件2、3。 (2)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征收居住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54㎡(在本市内有其他居住房屋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54㎡的成套房屋作为产权调换,且不结算差价,超过部分按规定购买。 (3)每套房屋搭配的自行车房(储藏室)另行结算。 4.房屋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土地性质、层次、朝向、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规模等因素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5.装修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装修情况评估确定。 6.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7.过渡期限: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在过渡期限届满前,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8.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2元/㎡的标准,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为期限计算。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的2倍支付。 9.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10.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十、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 (一)补偿原则。 征收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住宅)参照国有划拨土地列入本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征收后,土地转为国有。 产权人户口已转为城镇且明确不再享受农村建房待遇,可直接参照本方案进行补偿。产权人户口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计算所能享受农村建房的面积扣减被征收房屋面积后,剩余面积由所对应村在村民建房过程中优先予以安置;被征收房屋面积直接参照本方案进行补偿。 属违法建筑、一户多宅(应拆未拆)的,一律无偿拆除。 征收红线范围内府城村集体所有的房屋,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进行补偿,土地按照土地区片价进行征用。将春江彼岸约1000㎡房屋(商业)无偿划归府城村集体资产,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产权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割给村民,在城中村改造时,其集体资产留用予以核减建筑面积1000㎡。 (二)补偿办法。 1.被征收房屋按照国有划拨土地性质房屋标准进行补偿。 2.具体补偿方式参照本补偿方案第九条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安置。 十一、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工业用途)面积少于5亩的,征收补偿方式原则采用货币补偿;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实行标准厂房调换安置,用于安置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原则上实行等面积安置。被征收和用于安置的工业用途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被征收人也可选择立发路商业用途安置房屋或本安置方案内的住宅安置房屋进行等价值产权置换。安置房型选择按最接近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房型。 2.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的搬迁费、过渡安置费及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已经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不再补偿过渡安置费。 3.搬迁费按实际评估补偿或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 4.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5.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十二、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协议签约期限为20天,搬迁期限为2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十三、其他 本方案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房屋环境、朝向和层次差价修正系数标准
1.环境修正系数:±2% 2.房屋朝向率(系数)标准 (1)主体朝南房屋: 东灿头:+5% 中 间:+0% 西灿头:+2% (2)主体朝东房屋: 南灿头:+3% 中 间:-1% 北灿头:+1% 房屋层次差价率(系数)标准(%)
注: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以上同一标准执行。 2.环境修正系数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各区位实际情况调整。
附件3 高层、小高层安置房屋层差调整价格表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