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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2-12086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22〕9号 成文日期: 2022-03-24
发布单位: 市府办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1-2022-0006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汛桥镇、永丰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日期:2022-03-30 10:50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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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汛桥镇、永丰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汛桥镇、永丰镇综合行政执法

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加快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汛桥镇、永丰镇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努力构建执法分工边界清晰、执法队伍统一指挥、执法机制高效协同、执法手段智慧升级的“综合行政执法+专业领域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体系,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全面提升基层执法规范化水平。

(一)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通过并实施《临海市汛桥镇、永丰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2021年8月底,进一步整合集中市级部门在两个试点镇的行政执法职能,推动执法职权、力量和资源科学有效配置,建立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

(三)2021年底前,着力构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指挥体系,强化两个试点镇执法队伍的统筹调度、指挥协调。两个试点镇行政执法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行政执法协调指挥体系有效运行。

(四)2022年底,两个试点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达25%以上,与镇(街道)权力清单和审批许可事项匹配率达80%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梳理执法权力事项清单。坚持依法下放、宜放尽放、分批下放的原则,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且能有效承接的执法权限划转至试点镇统一行使。依据上述原则,并结合工作实际,汛桥镇人民政府、永丰镇人民政府集中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卫生、水事管理、民防、房地产业、应急管理、人力社保、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生态环境、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城乡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历史建筑、林政、民政、农业管理、陆域渔政、安全生产、教育行政、新型墙体材料、气象、防震减灾、交通运输、勘察设计、散装水泥、商业预付卡、农村环境卫生、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野生动物、土地、治安等34个方面563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具体内容包括:

1.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依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照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依照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依照治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依照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依照林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林政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9.依照风景名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风景名胜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0.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1.依照房地产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房地产业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2.依照勘察设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3.依照历史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历史建筑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4.依照市容环境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5.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6.依照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7.依照水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水事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8.依照应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应急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9.依照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民防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0.依照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地震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1.依照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气象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2.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3.依照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4.依照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5.依照陆域渔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陆域渔政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6.依照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7.依照野生动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野生动物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8.依照农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农业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9.依照农业农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业农村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0.依照人力社保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人力社保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1.依照散装水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2.依照商业预付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3.依照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民政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4.依照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上述纳入汛桥镇、永丰镇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职权,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由临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正式实施。下放汛桥镇人民政府、永丰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或者修改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公布。

(二)完善执法机构设置。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原则,整合辖区现有站、所、中队执法力量,分别设立汛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永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两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当地镇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加强人员队伍保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 和上级“人随事走隶不转”原则,结合划转职能以及执法人员实际在岗人数,确定汛桥镇、永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名额。正式在编干部配置由下列人员组成:(1)已在汛桥、永丰镇设立派出机构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等4个单位所属人员分别集中在汛桥镇、永丰镇办公;(2)下放处罚事项较多且使用频率较高的4个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实行不定期派驻。其派驻干部履行日常巡查、监管、业务培训指导、违法行为查办等工作职责。派驻要求为每周至少安排1—2天时间参与所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常巡查等工作,如遇案件查处等紧急情况,确保及时到岗;(3)汛桥镇、永丰镇人民政府合理调配镇干部,充实所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力量。

(四)统筹市镇条块力量。优化行政资源配置,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制定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管理办法。明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等4个单位集中在汛桥镇、永丰镇办公的人员行政人事关系不变,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转入所在镇人民政府,工资福利待遇、年终考核奖发放、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核定等参照我市镇(街道)“四个平台” (即综治工作平台、市场监管平台、综合行政执法平台、便民服务平台)派驻人员;干部任免和调动,事先书面征求所在镇党委意见后,由原单位按相关程序办理。

(五)强化执法业务指导。涉及事项下放的市级职能部门定期对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指导,范围包括: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常见违法行为认定、行业标准等内容。推进镇执法机构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定期对执法办案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制定执法裁量权行使规则,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对不符合基层实际和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修订、完善,为基层改革创新提供制度支持。建立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法律顾问制度,配备法制审核人员,为行政执法案件查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服务。强化执法培训,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教育体系,编制培训大纲,定期对执法业务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提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素养。开展全员培训,加强对汛桥镇、永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的岗前业务培训,由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围绕依法行政、下放行政执法事项、规范执法办案等内容开展授课培训。

(六)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汛桥镇、永丰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规范化建设,切实落实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硬件设施配备,设置规范的询问室、档案资料室等办公场所,完善执法车辆、执法装备,统一执法文书、标志标识和执法服装等。加强法治建设,制定执法配套制度,促进执法规范化。

(七)加强平台资源整合。整合数字城管、执法办案、投诉受理、社会征信等各类执法业务信息系统,以镇“四个平台”为基础,以“城市大脑”为后盾,实现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建立镇信息系统和综合指挥一体化平台。强化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相关部门的视频监控资源接入基层综合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综合监测。推动技术、网络端口、执法科技信息化等方面的保障下倾。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与两个试点镇人民政府在信息共享、执法协助、业务培训、技术支持、举报受理、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作配合责任。两个试点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有关部门进行专业鉴定,或提供审批资料的事项,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需补办有关审批手续的,在查处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当两个试点镇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先由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协调解决。无法形成协调意见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提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协调决定。

(二)完善公安保障机制。由公安机关落实必要警力即时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对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执法监督机制。两个试点镇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权力上网运行有关要求,全面公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执法职权和依据、执法程序和标准、执法人员信息,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制定内部考核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过程中造成过错责任的,按照《临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积极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和案卷评查工作,确保综合行政执法高效、规范履行职责。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组建临海市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汛桥镇、永丰镇等单位作为成员,统筹、协调、指导汛桥镇、永丰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两个试点镇要建立工作专班,负责承接具体事项。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支持配合,明确改革配套政策,支持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两个试点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面开展两个试点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方案起草及审核报批;市委编办负责做好因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相关事项保障工作,牵头调整权责清单,做好权责边界梳理;市司法局负责牵头拟订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意见、综合行政执法会商、法治督察、执法资格证管理和执法考试等工作等制度;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人事管理制度;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经费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业务指导,两个试点镇人民政府要抓紧形成执行方案,具体抓落实、落地,抓出实效,积极稳妥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相关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改革试点期间,各相关部门继续按照现有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防止出现思想混乱、队伍涣散、工作断档现象;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干预有关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3月24日前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案件,仍由原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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