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22/2021-11967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文〔2021〕92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06 |
发布单位: |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关于印发《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演出设备租赁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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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各下属单位: 现将《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演出设备租赁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12月6日 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演出设备租赁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演出设备租赁管理,明确设备租赁流程,规范租赁设备使用与结算,规范租赁设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的演出设备租赁经营活动。 第三条 设备租赁管理原则:“依法合规,安全适用,分级管理,先批后租,使用签认”。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是演出设备租赁业务主管部门,局属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租赁管理体系。 第五条 演出设备租赁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演出设备租赁管理办法,制定演出设备租赁管理制度。由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导的演出活动,价值2万元以上的演出设备租赁申请,需经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局属事业单位价值2万元以上演出设备租赁由局属事业单位班子通过;临海市文化馆低于5千元的灯光音响演出设备,优先使用馆内灯光音响,超过5000元的灯光音响可向演出设备公司租赁。10万元以上设备租赁在政采云采购租赁服务,20万元以上30万以下设备租赁自行招投标,30万元以上设备租赁进行分散委托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六条 演出设备租赁部门管理职责 演出设备完成工期建设后,租赁部门派代表验收并当场出具签收单(主要项目内容有设备数量、验收时间等)。签收单上应有设备租赁方、设备使用方签收。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七条 租赁设备先签合同后进场。 第四章 租赁设备使用与结算 第八条 演出设备租赁公司凭签收单以及现场设备照片,在演出活动结束后进行结算。签收单是演出设备租赁部门办理结算的直接凭证。没有完成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内容的签收单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附件:演出租赁设备签收单 附件 演出设备租赁签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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