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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2-1198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22〕5号 成文日期: 2022-02-15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1-2022-0004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日期:2022-02-21 14:46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等文件精神,为了有效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临海市产业投资,推进临海市经济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升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临海市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和引导性兼顾效益性的基金,市属一级公司出资组建基金法人(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具体履行对外股权投资职责。通过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进行投资。

子基金重点投向人工智能、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市内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特色园区(小镇)建设;支持服务业、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以及其他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产业。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基金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应约定基金公司对子基金违反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二、子基金管理人要求

市属一级公司应按基金管理委员会要求,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聘合格的专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子基金的运作和管理。选聘的子基金管理人应不低于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具备良好的资金募集能力;在提交自子基金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含)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若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子基金管理人选聘的,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且在后续签订合同时需明确一个牵头人。

三、子基金设立要求

产业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设立后原则上应接受我市相关部门管理;参与国家、省、市各级政策性基金可不在临海市内注册;其他需在临海市外注册的,需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和最大出资人;对于围绕战略产业发展、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出资比例限制。

(三)子基金原则上服务于临海市内企业和项目,投资于临海市内企业和项目的资金(包含子基金管理人及其总部实际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实体投资于市内企业和项目的资金)不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额;鼓励子基金引进在临海市外的被投资企业项目落户到临海,在基金合作协议中可明确相应的返投比例与后端分成奖励措施。

(四)产业基金不先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出资,可与其他国有出资人同步到位。

(五)子基金的投资期限原则上为3-5年,存续期限最高一般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四、子基金设立和管理程序

(一)政策性子基金设立和管理一般程序为:制定运作方案、项目征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投后管理等。

1.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政策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制定运作方案,报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基金管理公司。

2.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征集投资项目,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项目可由市委市政府交办或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市投资促进中心、市属国企推荐等。

3.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立项决定,明确项目总规模、产业基金出资比例、政策目标、让利方案、退出方案等事项,形成书面文件交由基金管理公司。

4.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交相应主管部门。

5.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项目进行投资研判,明确项目具体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若投资项目为非定向基金项目,报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6.经审批通过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中国·临海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行业主管部门形成批复文件提交基金管理公司。

7.基金管理公司根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并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报批后予以执行。

8.子基金设立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个月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报批,并按回复予以执行。

(二)效益类子基金设立和管理一般程序为:

1.由市属一级公司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预审。由基金管理公司组织财务、法务、专利等尽职调查,并形成相应尽调报告报基金公司审议;已有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可引用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2.预审通过后报市属一级公司进行复审。市属一级公司依据基金管理公司相关报告由市属一级公司投委会进行复审;

3.市属一级公司复审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4.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审批通过的项目进行产业基金投资,并负责跟踪监管和后续服务。

五、投资子基金退出

(一)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产业基金的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二)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停止后续出资、赎回已到位资金或退出:

1.子基金成立方案获得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6个月的。

2.产业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6个月的。

3.子基金成立运行12个月内,子基金或管理人关联基金尚未为临海引入项目或直接向临海市内企业投资的。

4.政策性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6.发现其他严重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三)产业基金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四)产业基金原则上应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权(份额)。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如拟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政策性项目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效益类项目报市属一级公司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如拟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场交易的,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

(五)产业基金政府出资部分实现项目收益(扣除投资本金、管理费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后的收益)年化收益率(单利)达到税前8%门槛收益率的超额部分(以下简称“超额收益”),原则上提取超额收益的20%奖励给予基金管理人。为更好地发挥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政府出资部分可予以让利,可从超额收益中再提取一定比例进行让利,报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具体让利对象包括子基金管理人、项目方和其他社会资本出资方。

(六)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当有超额收益让利的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可以由超额收益的让利对象承担一定比例的亏损,产业基金和其他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六、风险防控与管理

(一)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所在地)原则上由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明确并报基金公司备案。托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二)子基金对企业的股权投资,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投后总股权的20%;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20%;对于围绕战略产业发展、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经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出资比例限制。

(三)加强子基金风险防范,以合伙协议、章程等多种方式提前对子基金投资风险进行防控。

(四)产业基金管理人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如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

(五)基金公司督促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子基金管理机构要将子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报基金公司审核,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属一级公司复审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子基金管理机构要向基金公司提交子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基金公司审核,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属一级公司复审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子基金投资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子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产业基金管理人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属一级公司在收到产业基金管理人关于重大事项的反馈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备案。

七、附则

(一)对子基金运作中发生的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各相关部门、人员在子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尽职履职到位,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完整、有效,无违纪违法行为,经核实确因投资项目难以预见等因素以及市场行情变化等原因造成损失的,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予以容错免责。

(三)本办法自2022年3月17日起实行,由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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