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29/2022-1273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财农〔2022〕15号 | 成文日期: | 2022-11-07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
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临海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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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临海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水利局 2022年11月7日 临海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全市水利改革发展,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0〕5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51号)精神,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及以上和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市水利改革发展的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对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保留或调整。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绩效评估。市水利局负责研究确定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研究提出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目标等。 市财政局、水利局共同负责建立健全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做好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对象、适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水利重大专项行动、重大水利项目、一般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任务等。 水利重大专项行动是省委、省政府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全省性专项水利建设行动。如海塘安澜建设工程等,参照相关专项管理支持政策。 重大水利项目是指对流域、区域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保障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单体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骨干排涝工程、主要江河干堤加固、新(扩)建大中型水库工程;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加固改造、大型灌区加固改造和大中型区域引调水工程、重大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水利建设项目。 一般水利项目是指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固改造等其他水利项目。主要包括小型水库水闸(泵站)建设和改造、中型灌区建设和改造、中小流域综合治理、农村河道整治、圩区整治、水土流失治理、重要山塘整治、水电生态治理、重点水文站网等。 水利管理任务主要包括水利工程标准化、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幸福(美丽)河湖建设示范、水旱灾害防御体系、农村饮用水工程管护、水利科技推广、水土保持监管、水文业务、水利信息化、省级以上改革试点及跨区域流域的水利规划与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等。 第七条 补助标准:市财政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按临市委办〔2017〕105号规定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今后年度若有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按重点工程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库管理。各镇(街道)应根据全市水利建设与发展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一般水利项目原则上要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水利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原则上要在项目库中择优安排,没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对象。 第九条 项目申报。各镇(街道)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于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水利项目按要求向市水利局申报,市水利局组织必要的考察与复核,并按省水利厅的要求,选择部分项目向省级申报。 第十条 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市财政局、水利局根据省级下达的建设和管理任务以及转移支付资金,结合市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规模,合理安排项目,形成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及时下达给各镇(街道)。 第十一条 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安排优先原则如下: 1、续建项目优先; 2、实施条件成熟、建设积极性高的项目优先; 3、对区域防洪减灾和生态建设有更重要作用的项目优先; 4、上一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好的建设单位优先; 5、公益类项目优先。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对列入年度水利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快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发挥工程效益。一般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任务原则上在计划下达后一年内完成并通过验收(建设内容较多项目根据批复的建设工期执行),重大水利项目按初设批复的建设期限执行。 第十三条 资产移交与管护。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应及时办理移交,落实管护单位,做好后续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重大水利项目: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项目批准概算内的内容,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等支出,不得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相关政策处理等项目批准概算内的内容;市级配套资金可用于项目批准概算内的所有内容; 2.一般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任务补助资金用于列入建设计划的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维护管理等支出; 水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如城市景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租赁、楼堂馆所建设等,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水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专项资金由市水利局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统一支付和会计核算,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应统一上交到市水利局统筹管理(按规定在镇(街)交易平台招标项目的自筹资金统一上交到镇(街)账户)。工程款支付程序为:施工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证书、合规票据等材料填写支付申请书,经项目建设单位、市水利局审核后,拨付到镇(街),再由镇(街)拨付到施工单位。监理费、勘测设计费等费用支付程序为:由承担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协议或合同、合规票据等材料填写支付申请书,经项目建设单位、水利局审核后,拨付到镇(街),再由镇(街)拨付到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单位和水利管理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加快拨付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根据年初预算可用财力合理安排,从储备项目库中挑选出条件成熟的项目挑选出本年度市级水利项目。在市水利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下达年度水利项目计划文件。 第十七条 市财政、水利部门在临海市政务服务网、农民信箱等平台公开水利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水利局组织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对重大水利项目,采取上级审计稽查、市级检查和建设单位自查自纠相结合的方式;对于一般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任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和项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改正。 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主体、承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拨付、使用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临海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财农〔2015〕37号)内容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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