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92/2022-1301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22-12-19 |
发布单位: | 临海市社发集团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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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我市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7〕3号)、《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台国资〔2018〕1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及市政府授权(国资监管机构委托)职能部门(包括镇、街道,以下简称为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为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未来收益流入国有企业且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和购置不动产等;股权投资是指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对其他企业的权益投资。 国有企业通过市产业基金出资进行上述投资活动,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92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聚焦主业。服务全市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符合国有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 (二)依法合规,权责对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商业规则,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备案、审批程序;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项目,应坚持同步出资、同股同权; (三)能力匹配,严控风险。投资规模应与国有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加强项目管理并做好风险评估、监控和防范预案,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按照市属国有企业优化整合提升工作方案、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国有企业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以市属国有企业优化整合提升工作方案为引领,以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国有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面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国有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事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国有企业承担所属企业投资指导监管职责,对下属企业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第九条 各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二)编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本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四)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决策、实施和风险防控; (五)组织开展本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十条 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非主业投资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的内容。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第十一条 各国有企业要严格控制投资新设公司,需要新设立公司(包括股权投资),须经市属一级公司或主管部门研究,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做强主业。主业投资项目由国有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决策。 主业投资单项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市属一级公司或主管部门研究决定;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的项目,经市属一级公司或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备案;5000万元(不含)-20000万元(含)的项目,经市属一级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属一级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原则通过后,提交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各国有企业非主业投资单项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经市属一级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审批;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市属一级公司或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发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各国有企业一律不得投资。负面清单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在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发布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法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以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六条 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全面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体目标,即投资计划对于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目标、促进做强做优做大的预期作用和目标; (二)年度投资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水平影响分析; (三)年度投资资金来源与构成; (四)年度投资结构及分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主业投资与非主业投资,本级投资与所属企业投资,新投项目与续投项目等;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说明,包括投资主体、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实施年限、进度安排等。 第十七条 各国有企业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属一级公司或主管部门汇总,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备案。报送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送文件及年度投资计划; (二)年度投资计划表; (三)董事会决议; (四)监事会意见; (五)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根据全市发展战略及国有企业发展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国有企业应根据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列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审批(备案)的投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请示;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 (六)监事会意见;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按照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管理。 每年9月,各国有企业可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在完成决策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战略,聚焦主业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形成报告,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市属国有企业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还应根据需要在再决策前开展中期评价。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地点、规模、内容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再决策时,各国有企业应当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第二十四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要求,于每年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分别将上下半年的投资完成情况通过书面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各国有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每年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必要时,国有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反馈评价结果。各国有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做好投资风险管理工作。各国有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国有企业董事会应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平等充分发表意见,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企业重大投资事项,认真履行决策把关、防范风险等职责。 第三十条 各国有企业监事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对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 (一)企业制定、调整投资计划时,应征求监事会意见,对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 (二)董事会审议投资计划时,监事会应就投资计划独立发表意见,监事会出具的书面意见是企业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报送投资计划的必备附件; (三)董事会决策投资项目时,监事会如提出不同意见或问题的,董事会应作出说明; (四)对履职活动中发现的企业投资风险事项,监事会应及时向企业提示,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报告。 监事会重点对企业投资活动是否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是否履行必要程序、与企业财务状况是否相适应等发表意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上级关于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根据情况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或实施建设的投资项目,视情况开展备案工作;已列入临海市年度非工业性投资项目计划表的项目无需备案。国有企业承担的国家战略性投资项目,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另有要求的,依其要求。 第三十三条 国有控股企业需要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的投资活动事项,应由国有企业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同意后,由国有股东单位或国有股东代表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浙江台运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管理行为,参照本办法对市属一级公司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投资行为监管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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