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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2-1267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22〕80号 成文日期: 2022-12-01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1-2022-0039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日期:2022-12-14 17:15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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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工作部署,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切实增强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刻领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五个关系”,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倡导创新文化,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强劲动力。

二、总体目标

通过扎实的工作,使我市知识产权综合竞争优势更加凸显,在制度体系、创新质量、运用水平、保护能力、服务效益、人才布局等方面显著提升,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智保护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护航共同富裕,强化知识产权对我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全球竞争的综合实力明显增强。

三、主要内容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1.鼓励发明创造。

鼓励开展发明创造,促进发明专利量质提升。当年度入选省专利创造力百强榜单,进入前10位的奖励20万元,进入11—100位的奖励15万元;未入选省创造力百强榜单的,在全市高价值发明专利总数(5件以上)排名前5位的奖励10万元,排名6—10位的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每档只奖励首次,出现提档情形的,补足差额。

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要求申报专利授权奖励,具体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

2.强化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实施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工程,推动加强专利创造与布局,提升专利运营和保护能力。每年安排不超过500万元资金,用于各类创新主体实施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的经费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3.推进品牌战略。大力实施品牌战略,以品牌效应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和产品升级,提升城市美誉度和形象。对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每件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保护的,给予每件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给予申报主体每件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核准的集体商标给予每件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途径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主体,按每件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年度同一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4.鼓励专利创新。积极引导企业申报专利奖、知识产权奖。对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件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大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每件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5.鼓励版权创新。鼓励版权创新,对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登记条件的作品,补助经费由版权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二)强化知识产权运用。

6.鼓励建立专利数据库。加快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运用,对企业或行业协会建设(或购买)专利数据库,按核定费用(不包含房屋建筑物的购买和租赁费用以及人员费用支出)给予2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7.强化专利转化运用。对企业利用授权或引进的发明专利实施的产业化项目给予奖励。具体按科技成果产业化政策执行。

8.鼓励专利开放许可。鼓励专利权人主动发布专利许可意向信息,促进创新要素开放流动。对免费许可备案家数(不包含关联企业)20家及以上的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2000元奖励。同一主体每年度最高2万元。 

9.推进知识产权保险。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保险创新试点改革。鼓励支持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对购买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0. 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快速发展,促进实现由“知产”向“资产”转变。对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融资的,按年月均贷款余额2%给予贴息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的,不予补助。

11.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支持金融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服务。

12.推进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引导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有序健康发展,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对新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并通过省级备案的,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获得省级评估优秀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13.推进知识产权维权及应对。支持企业知识产权海外诉讼维权。在海外主动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海外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每个胜诉案件按其实际支付的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补助,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地区)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地区)每个补助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

14.推进品牌指导服务站等平台建设。鼓励大型园区、产业聚集区、行业协会、专业市场等建立品牌指导服务站。对新获得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称号的,给予每家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给予每家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15.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快速处理体系建设,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各类主体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促进完善知识产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16.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全市商业秘密保护治理水平和保护效能,全面提升商业秘密主体意识和保护能力,有效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创新活力。对积极创建国家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指导站的,提供便利条件,做好保障支持工作;对成功创建省级秘密保护示范点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17.推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大力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的,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夯实知识产权管理。

18.推进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优化。对列入年度贯标计划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通过初次认证次年且根据省级绩效评估要求评估合格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19.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持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评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0.建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推动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运用。为积极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省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的提供便利条件,做好保障支持工作。

21.支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建设。以知识产权厚植创新沃土,对新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学校、示范医院的,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2.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制度,推进专利分析和预警工作。

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制度,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开展分析,定期发布专利导航成果,建立专利导航项目成果数据库,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活动提供指引。

引导创新主体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有效专利布局分析,鼓励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分析和预警工作,每年安排不超过200万元经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23.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政府投资、重大自主创新、重大技术引进或者出口、重大人才管理和引进等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论证评估和安全审查,防范知识产权风险。鼓励和引导企业在技术创新、企业上市审查、产品出口、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方面,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五)强化知识产权服务。

24. 优化知识产权服务。鼓励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高质量服务,构建知识产权服务业新发展格局,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并经被服务企业评价开展有效服务的,受托管中小微企业数量1—49家的按每家50元奖励,50—99家的给予5000元奖励,100—149家的给予1.5万元奖励,150家及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

25.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建设。为了壮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打造知识产权人才智库。对在本市前50位取得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人才进行奖励。对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书后,在临海缴纳社保5年以上的,按照每人1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对取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在临海缴纳社保5年以上的,按照每人2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四、附则

(一)上级奖项称号有变化而奖项实质没变化的,经相关部门评定后给予相应奖励,不再另行发文。

(二)第3条、第4条、第12条、第16条、第17条、第19条、第21条若省级有相应奖励,市里与省里按0.5:1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若配套后奖励总额低于条款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

(三)企业享受优惠及奖励总额不能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度(公共服务平台、行业协会、学校、医院、合作社等除外)。第2条、第12条、第14条、第17条、第22条、第24条不受高质量发展贡献度限制。

(四)当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者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五)本意见由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此前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与上级政策规定有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政办发〔2022〕80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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