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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2-1260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发〔2022〕24号 成文日期: 2022-11-29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00-2022-001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制造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 日期:2022-12-12 10:06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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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五次党代会一次会议精神,大力实施“制造强市”战略,重点针对产业培育、创新发展、数字经济、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打造现代产业体系

(一)大力培育新兴产业。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

(二)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对生产性设备投资不低于50万元的普通技改项目,按其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对认定为临海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化项目的,再按其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包含信息化软硬件投资)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补助150万元;对获得省级、国家级专项资金奖励的,再按其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补助150万元。

(三)鼓励新兴产业平台创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分别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数字赋能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典型企业和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四)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项目完成并按标准通过评审后,对园区运营管理方进行补助,小微企业园等级达到引领型园区的,按15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单个园区最高补助100万元;小微企业园等级达到优化级园区的,按12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单个园区最高补助50万元;小微企业园等级达到集成级园区的,按8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单个园区最高补助30万元。对被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一次性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评为浙江省数字化示范(试点)园区的,一次性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30万元。同一家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星级园区和数字化示范(试点)园区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二、支持企业做精做强

(五)强化龙头企业引领。开展百强企业评选,对当年度综合绩效排名全市前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予“突出贡献企业家”荣誉。开展“雄鹰行动”培育计划,对首次认定的省级“雄鹰行动”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鼓励专精特新发展。对新增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台州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

(七)打造单项冠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八)加快培育小升规企业。建立成长型小微企业培育库,加强精准服务和业务指导。对2017年以后未上规模以上的企业,首次上规模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九)提升企业现代管理能力。鼓励企业引进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对列入临海市级管理提升项目且当年实际发生的引进管理咨询(不含各类认证及培训项目)费用支出总额不低于1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支出总额的2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25万元,列入我市龙头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对实施基础规范管理并通过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对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当年通过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化定级的重点工业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类企业除外),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当年通过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化定级的工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类企业除外),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十)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每年安排200万元的企业家培训经费,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为核心,对企业各层次人才开展分领域、多形式的培训,促进企业家综合素质全面提升。

三、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十一)支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的,在省财政专项资金基础上分别再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当年认定为台州市首台(套)装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费用补贴后的剩余部分给予90%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十二)鼓励研发新产品。经省级立项并通过鉴定验收评价的省级新产品,每个新产品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当年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三)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省财政专项资金基础上分别再奖励800万元、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培育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优秀场景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分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或服务型示范制造企业(平台、项目)或“设计+营销”最佳实践案例,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台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列入省级、台州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或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并通过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四)加强创新载体建设。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检测和实验等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研究院,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2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创新联合体、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十五)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科技型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投入依据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3%的,超过部分研发费用按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十六)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探索“揭榜挂帅”攻关模式,支持“链主”企业、科技领军企业联合攻关“卡脖子”战略性产品或技术,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获得上级补助资金的,市级财政再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50万元。

(十七)强化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对科技型企业进行重点融资支持。对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且向科技支行申请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经认定,按年月均贷款余额2%给予贴息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十八)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外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鼓励企业引进“大院大所”共建创新载体,经联合认定为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浙江省网上技术市场购买技术成果,交易额不低于50万元的项目,每项再给予3万元的经费补助。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奖励减半,其他完成单位不予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合作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十九)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企业利用授权或引进的发明专利实施的产业化项目,三年内该项目的专利技术产品累计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同一产品有多项专利的视作一项),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四、大力发展数字经济

(二十)加快企业数字化改造。对实际投资额2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项目,软件部分(主要包括信息系统、软件服务等)按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硬件部分(服务器、云资源及数据采集硬件等)按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对企业采用浙江省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大脑)特色应用场景的,按实际场景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应用最高补助1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30万元。

(二十一)推进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积极推进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县(市、区)建设,实现行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对纳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采用共性应用场景的试点企业,经认定,对按其软硬件投资总额分别给予70%、50%、4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二十二)推动示范(标杆)企业创建。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AAA、AA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数字经济(制造业双创平台、数字工厂、云上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5G 应用、服务型制造)等示范(试点)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二十三)加快产业大脑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列入省级行业产业大脑试点的建设主体,从其申报奖励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投资额分别给予20%、15%、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被评为五星行业产业大脑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被评为特色应用五星场景的,每个特色应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从其申报奖励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投资额分别给予20%、15%、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十四)推进数字产业化。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 亿元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

(二十五)鼓励建设“未来工厂”。对列入省“未来工厂”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列入省“未来工厂”试点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试点企业评为省“未来工厂”后按差额补足奖励)。对列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推进绿色低碳制造

(二十六)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对列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并通过考核验收的项目,按照国家补助资金再给予20%的配套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50万元。对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煤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或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其中工业节水项目的年节水量不低于5万立方米),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

(二十七)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列入国家级绿色低碳园区、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对列入省级绿色低碳园区、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列入台州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评国家级企业水效领跑者、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评省级节水示范(标杆)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十八)鼓励企业参与国家绿色设计产品标准制订。对企业自主开发的节能、节电、节水、清洁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列入国家工信部、浙江省经信厅《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或《“能效之星”产品目录》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六、实施腾笼换鸟行动

(二十九)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淘汰落后、创新强工、招大引强、质量提升、“零增地”技改、留驻发展等六大攻坚行动,具体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制造业关于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的若干意见》(临政发〔2022〕22号)政策执行。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三十)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八、附则

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依据的项目,就高不重复享受市级和上级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条款有明确说明的除外),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实行其他相关规定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企业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高于企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度(第1条、第2条、第3条、第20条、第23条、第25条、第26条除外)。

市发改局负责第3条政策落实,市科技局负责第14—19条政策落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第9条第二款落实,其余政策由市经信局负责落实。

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度奖补资格:

(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发生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

(3)发生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本政策自2022年12月29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未申报的奖补按本政策执行。《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临政发〔2017〕28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户外休闲用品、彩灯及眼镜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87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绿苗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136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企业上云奖励政策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131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52号)同时废止。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政发〔2022〕24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制造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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