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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LH331082-067/2021-1159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大洋办〔2021〕71号 成文日期: 2021-10-15
    发布单位: 大洋街道
    临海市人民政府大洋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大洋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日期:2022-11-08 15:36
    • 来源:大洋街道
    • 浏览次数:257

    机关各办:

    为完善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程序,确保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临海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街道办事处研究制定了《大洋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大洋街道办事处  

    2021年10月15日        

     

     

     

     

    大洋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临海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办案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严格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结合本街道办事处执法职责、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等因素,按照执法事项和执法类别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动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报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本机关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办案机构人员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4.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资料和依据;

    5.经听证或者专家审查、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审查、评估报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是否超越本街道办事处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的;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十一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书面提出相应法制审核意见: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裁量基准运用适当,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依据适用错误,裁量基准运用不适当,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三)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意见;

    (四)超出本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五)其它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 法制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同案卷归档

    第十 办案机构收到法制审核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 办案机构对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本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决定书

    第十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办案人员不按本办法报送案件进行审核,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 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制审核职责,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该法制审核人员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大洋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目录清单(2021年)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核内容

    1

    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认定的事实、证据;

    (三)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四)执法程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3

    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执法决定

    4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

    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

    5

    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

    6

    将违法行为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执法决定

    7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的行政执法决定

    8

    以街道办事处名义作出的适用

    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

    9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10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1

    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

    12

    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

    13

    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1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决定

    15

    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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