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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洋东部商贸城区块产业提升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2-11-28 16 : 30
  •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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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洋东部商贸城区块产业提升改造项目需要,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相关房屋及其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依法作出《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洋东部商贸城区块产业提升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临政发〔2022〕25号),现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该项目涉及房屋征收总户数40户,总房屋建筑面积13857.53㎡,其中地上房屋征收总户数39户,房屋建筑面积13061.02㎡,房屋用途为商业,土地性质为出让;地下征收户数1户,建筑面积796.51㎡,房屋用途为非机动车库,土地性质为出让。具体见台州湾经开区南洋东部商贸城区块产业提升改造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附件2)。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房屋征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并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同意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洋东部商贸城区块产业提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1)实施。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法规、政策规定和本项目补偿方案标准,依法对被征收人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相关规定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四、房屋征收期限

    (一)征收启征日期: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二)协议签约、搬迁期限:协议签约期限为10天,搬迁期限为2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三)征收结束日期:至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完毕。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洋东部商贸城区块产业提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台州湾经开区南洋东部商贸城区块产业提升改造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1

     

    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洋东部商贸城区块产业提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洋东部商贸城区块产业提升改造项目需要,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相关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了推进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医化产业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危险化工品事故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施房屋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

    具体见台州湾经开区南洋东部商贸城区块产业提升改造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附件2)。

    三、房屋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房屋征收总户数40户,总房屋建筑面积13857.53㎡,其中地上房屋征收总户数39户,房屋建筑面积13061.02㎡,房屋用途为商业,土地性质为出让;地下征收户数1户,建筑面积796.51㎡,房屋用途为非机动车库,土地性质为出让。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四)《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

    (五)《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8号);

    (六)其它有关政策法规。

    五、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六、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房屋用途的确定以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内容为准。

    七、被征收房屋比准价格

    本征收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7月7日,确定钢混结构且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格:商业用房底层为10100元/㎡,第二层为5900元/㎡,第三层至第六层为4900元/㎡,地下非机动车库为2750元/㎡。

    八、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房票安置三种形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土地性质、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规模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增加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征收商业用房的,对被征收商业用房增加房屋评估价值22%的补偿;征收非机动车库的,对被征收非机动车库增加房屋评估价值10%的补偿。

    3.装修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装修情况评估确定。

    4.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5.停业补贴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底层70元/(月.㎡),第二层30元/(月.㎡),第三层至第六层25元/(月.㎡),非机动车库15元/(月.㎡)的标准计发2个月。

    6.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7.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提前搬迁奖励费按户计发,每本不动产权证视为一户。

    8.购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市范围内购置住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且不超过新购置住房购房款3%的补助。领取购房补助,一手房凭备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二手房凭契税完税发票和不动产权证书。

    (二)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

    本次产权调换房屋为国有出让性质的商业房屋,安置房源位于君泰学府、德信观澜府、中南珑悦、三泰白沙湾沿街店铺。君泰学府沿街南侧店铺市场评估比准价为14925元/㎡,其西侧店铺市场评估比准价为18960元/㎡;德信观澜府沿街店铺市场评估比准价为12268元/㎡;中南珑悦沿街店铺市场评估比准价为11960元/㎡;三泰白沙湾沿街东侧店铺市场评估比准价为10598元/㎡,其北侧店铺市场评估比准价为12570元/㎡。

    2.安置房面积选择控制标准及房款结算办法。

    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为商业性质的,其安置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按1:1标准予以调换,并结算差价;超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购买。

    地下非机动车库与安置房屋实行等价值调换,选择的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低于或超过地下非机动车库评估价值的,采用货币形式结算差价(不按照货币补偿标准)。

    3.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土地性质、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规模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4.装修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装修情况评估确定。

    5.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6.停业补贴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底层70元/(月.㎡),第二层30元/(月.㎡),第三层至第六层25元/(月.㎡),非机动车库15元/(月.㎡)的标准支付,自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屋交付后2个月。

    7.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8.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提前搬迁奖励费按户计发,每本不动产权证视为一户。

    (三)房票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需签订房票安置协议。根据房票安置协议发放房票。

    房票记载房票安置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号码、房票记载人姓名及身份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兑付截止日期、购房补贴标准、结算利率等内容。

    房票记载的被征收人或其确定的直系亲属为“房票记载人”。

    2.房票安置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一项的货币补偿标准计算,但其中购房补助不再享受。

    3.房票票面金额应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增加补偿金额、装修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

    搬迁补偿费及停业补贴费可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并入房票票面金额。

    4.房票发放。

    (1)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协助被征收人向市房地产事务中心申领房票。市房地产事务中心凭房票安置协议、身份证明等资料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

    (2)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后,被征收人可以确定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为房票记载人申请开具房票。被征收人申请以非本人名义开具房票时,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合法充分的依据,必要时需经过公证。

    (3)每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50万元;同一个房票记载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同一张房票不得分开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5.房票使用。

    (1)房票限定在临海市范围内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选择购买纳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楼盘目录库的新建商品房,或者选择购买政府(含市属国有企业)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屋。

    (2)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购房补贴有效期限为10个月。

    (3)房票记载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下同)的签订时间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一致。

    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且不高于购房使用的票面金额。

    (4)房票记载人应在房票补贴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视同自行放弃房票补贴。

    房票有效期限内购房的,根据房票购房使用部分金额高于房票票面金额80%(含)和房票购房使用部分金额低于房票票面金额80%享受不同的房票补贴。票面金额不足支付购房款的,由房票记载人自行补足。

    (5)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和套现。

    房票记载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无论任何原因,同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并退回购房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征得征收实施单位同意;被征收人应该向征收实施单位退回已经取得的房票补贴部分金额。

    6.房票补贴及结算。

    (1)房票有效期限内购房,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高于房票票面金额80%(含)的,房票票面金额全部一次性兑付结算。房票未购房使用部分金额一次性结算。

    房票补贴如下: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8%的补贴;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6%的补贴;第7个月至第10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4%的补贴。

    票面购房使用部分,按月利率1.8‰进行结算,并同时享受

    相应的房票补贴;票面未购房使用部分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但不享受相应的房票补贴。

    (2)房票有效期限内购房,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低于房票票面金额80%的,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一次性兑付结算,票面未购房使用部分金额在房票生效10个月后结算。

    房票补贴按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4%给予一次性补贴。

    票面购房使用部分,按月利率1.8‰进行结算,并同时享受相应的房票补贴;票面未购房使用部分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但不享受相应的房票补贴。

    (3)房票记载人未在房票补贴有效期内购房使用的,房票生效10个月内不得申请兑付结算,不享受相应房票补贴;房票生效10个月后可申请房票票面金额一次性兑付结算,并可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7.房票兑付。

    房票记载人购买商品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票记载人凭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到指定的结算点办理手续并在承办银行兑付。

    房票记载人未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房票生效10个月后凭房票、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指定的结算点办理手续并在承办银行兑付。

    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兑付后收回。

    九、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协议签约期限为10天,搬迁期限为2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十、其他

    本方案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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