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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日期: 2022-01-06 10:30
  •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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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3.2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火指挥机构

3.4  专家组

3.5  市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监测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早期处置

6.2  分级响应

6.3  响应措施

6.4  市森防指应对工作

6.5  保护重要目标方案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运输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资金保障

7.6  技术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调查评估

8.2  约谈整改

8.3  责任追究

8.4  工作总结

8.5  善后处理

8.6  褒扬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以上、以下的含义

9.3  灾害分级标准

9.4  预案管理

9.5  预案制定与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科学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台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临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安全扑救作为基本原则贯穿始终,把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指挥、精准扑救、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1.4.2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军民协同、密切配合,确保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快速响应、保障有力。

1.4.3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实行党委领导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防灭火责任制。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

1.4.4  合理用兵,确保重点。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群众义务扑火队及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在把握扑救的主攻方向上,保障居民地和重要设施目标安全,保护重要森林资源安全,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1.4.5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发生镇(街道)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镇(街道)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人武部副部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派员组成,承担市森防指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森林防火工作。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森林消防任务风景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指导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等;公安(森林警察)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一般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市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市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职责按机构改革意见、“三定”方案和《临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火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防指机构负责指挥,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森林防灭火组织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适当位置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由当地指挥机构总指挥任扑火前指指挥。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森防指办,市森防指办根据火情动态,按预案规定逐级报上级森防指。

启动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市指挥部总指挥率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市扑火前指,现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消防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

3.4  专家组

市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3.5  市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市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由市森防指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武部、武警台州支队执勤二大队、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传达上级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台州市森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扑火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局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伤员转运救治;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4.火灾监测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森林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林火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5.通信保障组。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信临海分公司、移动临海分公司、联通临海分公司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修复受损公网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6.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扑火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7.军队工作组。由市人武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武警台州支队执勤二大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参加市级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场协调指挥,保障驻地部队与市森防指建立直接对接。

8.专家支持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9.灾情评估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10.群众生活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11.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12.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舆情监测、扑火救灾宣传等工作,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等。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机构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参与火情早期处理和火灾扑救协助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1.跨县(市、区)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台州市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县(市、区)森防指组织实施,市森防指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2.需要调用省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扑火时,报台州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3.需要调动消防救援机构增援扑火时,按消防救援力量调度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4.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按照部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市政府向市人武部或武警台州支队执勤二大队提出用兵需求。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要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结合实际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必要时由市指挥部发出指示或命令,并对相关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1.2  预警发布

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市气象局加强会商,研判森林火险形势,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视情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市森防指办公室适时向镇(街道)、市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1)黄色预警发布后,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灭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2)橙色预警发布后,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在重点区域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上山,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等信息,启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机制并择机实施。

(3)红色预警发布后,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视情发布禁火令,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在进山入林主要路口设卡布点,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根据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当地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靠前驻防。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监测

市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国家林火卫星监测系统和省静止卫星监测系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及时督促各地核查,并于1小时内反馈热点情况。通过远程视频监测、地面巡护、无人机、高空瞭望,实施森林火情的监测,及时发现火情。

5.3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按国家、省、台州市、临海市有关规定,森林火情火灾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制度,即有关林火信息和森林火灾扑救情况、受灾损失等,统一由市森防办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审核,按规定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将森林火灾信息上报至市森防指办。

出现下列重大森林火情之一时,市森防指办必须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台州市森防指办,同时通报市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1)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严重威胁村庄、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风景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有可能蔓延到邻县(市、区)的森林火灾;

(6)需要台州市森防指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早期处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经营单位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履行早期火情处理职责。发现火情后,森林经营单位、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并立即采取积极处理措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对早期火情处置的指导,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6.2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如发生火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首先组织火灾所在地村义务森林扑火队,立即赶赴火场扑救。同时,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森防指机构领导(镇〈街道〉班子成员或值班领导)要立即带领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到现场指挥和组织扑救,并向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安排有关领导在森防指值班室值班,负责火情调度,同时每隔1小时向市森防指报告火情,出现险情应当立即报告。明火2个小时仍未扑灭的较大森林火灾,镇(街道)主要领导必须到达现场指挥扑救,市森防指派市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进行扑救,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市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

6.3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森防指机构、市森防指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由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重要目标单位及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村义务森林扑火队和有扑火能力的当地群众展开扑救行动。当出现重大森林火情或火灾蔓延无法控制时,分三个层次组织扑救力量,投入救灾工作。

第一层次由市森防指调动火灾发生地附近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扑救。

第二层次由市森防指调动全市范围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公安、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组成第二梯队参与扑救。市消防救援大队作为机动力量,主要负责林区村庄、居民点、重要设施的设防。调动异地森林消防队的,在队伍到达前火灾发生地森防指机构要指派熟悉地形路线的向导在路口迎接,并全程伴同扑火队伍,以确保火灾扑灭后消防队员安全下山。

第三层次由市森防指报请台州市森防指调动台州市级森林消防力量组成第三梯队参与增援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的规范化要求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的《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执行。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2)扑火装备调配

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依据全市增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分布情况,对扑火装备科学有效调配。

(3)森林防灭火飞机调度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飞机增援扑火时,由台州市森防指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请,逐级上报批准后,实施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扑火作业。

(4)通信联络

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市森防指办要充分运用现代通信设备,保证火场内部各参战森林消防队伍之间及消防队与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与市森防指办的通信畅通无阻。前线指挥部、市森防指办要分别确定专人负责指挥动态和火情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5)火情监测和气象服务

市森防指办负责接收国家、省林火监测中心的林火卫星监测图。必要时,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气温、风速、风向等气象因子及未来3天天气趋势预报,并及时向火场前线指挥部和市森防指办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

(6)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实施人员紧急疏散,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和必要医疗保障。

(7)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8)保护重要目标

当林区内的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防扑火队伍,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9)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10)火案查处

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查处。

(11)发布信息

由市森防指按照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12)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火灾发生地森防指机构要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留守人员方可撤离。

(13)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达到安全程度后,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并告知有关方面。

(1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4  市森防指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森防指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6.4.1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

(1)经核实为森林火灾,过火森林面积初判超过1公顷;

(2)明火具有蔓延趋势,一时无法控制的。

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

(2)市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森林火灾发展态势;

(3)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4.2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扑救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2)威胁到国有林场、风景区的森林火灾;

(3)明火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过火森林面积初判超过10公顷;

(5)相继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响应措施:在Ⅳ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由市森防指领导带队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火灾发生地的支援请求,派出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扑救;

(3)视情况抽调附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扑救。

6.4.3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森林火灾仍未扑灭的;

(2)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过火森林面积初判在30公顷以上,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和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风景区,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森林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

(2)市森防指领导和森防指办所有工作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并责令发生地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将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和组织扑救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森防指。市森防指办及时将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和组织扑救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府和台州市森防指。必要时应向市森防指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3)根据火灾情况,市森防指总指挥或副指挥及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和武警部队等有关部门人员要到岗到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4)在全市范围抽调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扑救。

6.4.4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森林火灾仍未扑灭的;

(2)国有林场、风景区发生的森林火灾,且具有蔓延趋势,一时无法控制的;

(3)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过火森林面积初判在100公顷以上,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本市扑救力量已不足,但仍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

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赶到森林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根据需要,及时请求台州市森防指调派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增援扑救。

(2)根据需要,请求台州市森防指派出专家指导扑救工作,并按照台州市森防指设立的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保障工作。

(3)市气象局启动应急预案,向火场前线指挥部提供火场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适时择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请求省森林航空支援。

6.5  保护重要目标方案

当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重要设施和高保护价值森林目标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通过阻隔灭火、直接扑火、以火攻火、以水灭火等方法,全力消除威胁,确保重要目标安全。

6.5.1  处置对象

高保护价值森林主要以国家4A级旅游景区、森林公园和湿地等为重要保护目标,因其具有很高的环境、社会、经济、生物多样性或景观价值而具有显著和关键重要性的森林,并且已被判定拥有和需要维持或增强其高保护价值的森林;重要设施主要以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军事设施、油库、加油站、弹药库、液化气站、易燃化学品仓库、供变电站、油气管线的地面设施、危险品和化学品生产企业等为重要保护目标。

6.5.2  处置措施

(1)当火灾蔓延距重要目标1500米以内,重要目标相关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同时,事发地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开展扑救,视情采取直接扑火或在重要目标周围开出50米以上带宽的防火隔离带。市森防指办派出工作人员赶到火灾现场协调和指导扑救工作,市专业森林消防队做好扑救准备。市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

(2)当火灾蔓延距重要目标1000米以内,且无法控制,启动市级预案,市专业森林消防队立即投入扑救,视情采取直接扑火、阻隔灭火、以火攻火等方法组织扑救。市政府分管领导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事发地相邻县(市、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做好应急准备,市森防指负责调度和指挥扑救。

(3)当火灾蔓延距重要目标500米以内,且无法控制,市森防指立即在全市范围调动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投入扑救,视情采取直接扑火、阻隔灭火、以水灭火等方法组织扑救。

(4)当火灾蔓延至重要目标或在高保护价值森林内及在重要设施边缘发生的森林火灾,市森防指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I级响应组织扑救,同时向台州市森防指报告重要火情。当火灾无法控制,请求台州市森防指调派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增援扑救。

(5)当森林火灾危及军事设施等涉及保密的重要目标时,相关部门应根据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予以处置。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经常开展扑火知识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以保证有足够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风景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都应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组织或者成立义务森林消防队。

7.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市公安局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7.3  通信保障

建立森林消防通信网络,健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和信息发布网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保障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市森防指可调派通信指挥车到事发现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7.4  物资保障

各级森防指机构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市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能提供200名以上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储备物资要定人管理,定期保养,确保拉得出,用得上。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提供保障。

7.5  资金保障

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等所需财政经费,按照《临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增援队伍在森林火灾扑救所产生的误工、餐饮及器材装备损耗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火灾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解决。

7.6  技术保障

市气象局为灭火工作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气象服务和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市森防指办负责邀请森林消防专家为灭火行动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鼓励民间志愿队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无人机侦察及基础应急救援技术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调查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立木材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填写森林火灾档案表报省、台州市森防指办。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8.2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镇(街道)、有关单位,市森防指办公室应及时约谈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进行通报,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3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压实压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8.4  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防指办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防指应向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和调查报告。

8.5  善后处理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并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8.6  褒扬奖励

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在灭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市森防指办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每3年不少于1次。

9.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灾害分级标准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它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森防指办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报市森防指办备案。市森防指对各地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5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临海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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