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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1-1188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21〕92号 成文日期: 2021-12-31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1-2021-0032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日期:2022-01-06 10:42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过市十六届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创新财政支持及经济发展方式,更好发挥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依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临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海市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具有政策性和引导性同时兼顾效益性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撬动和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项目、资本、技术、人才向我市聚集,带动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布局完善。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投资战略类、技术类、效益类三类产业项目,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战略类项目是指围绕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十大重点产业链引领示范项目、强链补链项目和省市县长工程项目,以及已被省市列为战略类的项目。

技术类项目是指围绕科技创新驱动、世界科技前沿,重点支持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卡脖子”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以及经专家评定为技术类的项目。

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 式,择优投向市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战略类、技术类项目下文统称政策性项目。

第二章  基金资金来源

第四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为: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清理整合有关产业财政专项资金;

(三)财政间隙资金;

(四)市属国有企业资金;

(五)已投基金收益和依协议退出或到期收回基金;

(六)其他资金。

第五条  产业基金总规模100亿元,首期规模30亿元,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统筹落实。产业基金以基金池方式运作,经过持续投入和滚动运作,基金池规模逐步增加至100亿元,今后视地方财力和基金运行情况,经规定程序审批后逐步到位。

若年度内投资金额超过财政统筹安排金额,在项目最终过 会确定投资的前提下,可追加财政预算资金或市属国有企业资 金,或可由基金管理公司对外募集先行投资,由市财政局对超出统筹部分资金每年进行贴息。

第三章  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产业基金组织架构由“决策—管理—运营”三个层次组成。

(一)决策机构。

1.市委财经委员会加强对产业基金的领导决策。

产业基金的重大投资、重大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均须报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决策。

2.成立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负责我市产业基金资金筹措、管理制度、投资决策、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委人才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国资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金融工作中心、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市属一级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市监察委员会、市审计局列席。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产业基金的指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管理机构。

市财政局(国资办)主要职责: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以及统筹其他出资资金;负责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负责开展产业基金财政监督,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负责产业基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对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政策性项目投资运作方案;负责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负责对政策性项目邀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班子集体会议作投资表决等,对政策性项目的立项、投资和退出方案等进行审议并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负责本部门牵头项目政策目标的制定和考核以及投后管理重大事项的审批。

战略类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金融工作中心等;技术类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等;其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的市级部门可作为战略类或技术类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

市政府授权一家市属一级公司代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出资组建基金法人,并由基金法人具体履行对外股权投资职责。

市属一级公司主要职责:制定效益类产业基金投资实施细则,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基金法人主体组建、整合等所有事项,基金法人主体不设日常经营机构,不进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等决策活动。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投资管理,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负责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市产业基金运作情况。

市属一级公司应按基金管理委员会要求,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聘(“以下统称选聘”)1—2家合格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选聘的基金管理公司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含)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申请成为母基金管理公司时应已拥有一定的可招商落地的项目资源,同步匹配至少一支产业基金子基金的规划,符合相关子基金管理办法,并在符合要求的时间内组建完成。

(三)运营机构。

运营机构主要职责:根据基金决策机构要求和管理机构的委托,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行工作。具体负责收集产业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和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运营模式及子基金管理公司的选聘:基金管理公司承担产业基金在政策导向中的“直接投资”模式项目运营职责。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聘子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包括:

1.受理子基金设立、直接投资项目申报;

2.负责子基金设立(退出)、直接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投资方案设计、投资协议起草、投资(退出)方案报批等工作,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政策性项目的尽调报告及相关材料,向市属一级公司提供效益类项目的尽调报告及相关材料;

3.对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监管;

4.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市属一级公司报告产业基金相关项目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是指下列事项之一的:任何有可能影响到产业基金资产安全的违法违规或受处罚情况。任何有可能影响到产业基金资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大调整。其他有可能使产业基金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项等);

5.健全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产业基金资产的安全;

6.提供专业化服务:配备足够的具有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投资分析,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营产业基金;

7.托管监督:按照与托管银行签署的《资金保管协议》, 接受托管银行对投资运作过程的监督;

8.利益保障:当产业基金资产或利益受到侵犯或损害时, 及时采取诉讼或其他必要的法律行动保护产业基金的利益。

第四章  运作模式

第七条  产业基金一般采取参股子基金和直接投资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一)参股子基金是指产业基金(母基金)撬动和吸引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等,产业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和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后应接受我市相关部门管理,投向市内企业和项目应不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额,为临海市引进或投资临海市本地的优质企业和项目。

(二)直接投资是指产业基金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项目的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基金总规模的20%,最高不超过直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直接投资项目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技术类、农业领域战略类项目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超过该项目投资额的30%。

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出资比例限制。

第五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八条  产业基金政策性项目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制定运作方案、项目征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投后管理等:

(一)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政策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制定运作方案(方案框架见附件),报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基金管理公司。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征集投资项目,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项目可由市委市政府交办或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市投资促进中心、市属国企推荐等。

(三)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立项决定,明确项目总规模、产业基金出资比例、政策目标、让利方案、退出方案等事项,形成书面文件交由基金管理公司。

(四)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交相应主管部门。

(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项目进行投资研判,明确项目具体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若投资项目为非定向基金项目,报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六)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中国·临海门户网站公示7 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行业主管部门形成批复文件提交基金管理公司。

(七)基金管理公司根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并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报批后予以执行。

(八)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的,子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个月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报批,并按回复予以执行。

第九条  效益类项目由市属一级公司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预审。由基金管理公司组织财务、法务、专利等尽职调查,并形成相应尽调报告报基金公司审议,预审通过后报市属一级公司进行复审。市属一级公司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相关报告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决策。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决策通过的项目进行基金投资,并负责跟踪监管和后续服务。对于市场化运作的效益类项目,已有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可引用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  产业基金出资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出资在5000万元(不含)以上的,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常务会议研究原则通过后,提交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所需资金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六章  投资方向和投资退出

第十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经济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重点支持人工智能、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服务业、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以及其他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产业。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 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  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的,产业基金有权选择停止后续出资、赎回已到位资金或退 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一)子基金成立方案获得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6个月的。

(二)产业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6个月的。

(三)子基金成立运行12个月内,子基金或管理人关联基金尚未为临海引入项目或直接向临海内企业投资的。

(四)政策性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五)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六)发现其他严重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十四条  对于政策性项目,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后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退出方案并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后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实施。效益类项目退出由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退出方案上报市属一级公司通过后并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后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实施。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退出价格的参照依据,政策性项目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评估价格,效益类项目向市属一级公司报备评估价格。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原则上应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权(份额)。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如拟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政策性项目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效益类项目报市属一级公司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如拟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场交易的,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

第十七条  子基金项目按协议约定进行分配,且不涉及产业基金股权(份额)比例变化的,不属于退出事项,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长期存续;子基金投资期限原则上为3—5年,存续期限最高一般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章  绩效评估和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年对产业基金有关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且产业基金有权单独或同时行使以下权利:

(一)限期整改;

(二)在我市相关媒体和网站公布其违规违约行为,并将相关情况载入管理档案;

(三)造成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市属一级公司要认真履行代为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基金投资运作、风险控制、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八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市属一级公司(基金公司或基金法人主体)按年、按项目类型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对于投资于政策性项目的产业基金部分,原则上按照投资金额(以协议签署为准)不超过0.6%/年的比例支付。对于投资于效益类项目的产业基金部分,根据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分四档支付委托管理费用:绩效评价结果达到优秀的,按照投资金额1%/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良好的,按照投资金额0.8%/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合格的,按照投资金额0.6%/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未达到合格的,按照投资金额0.4%/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效益类项目,可从产业基金政府出资部分实现项目收益(扣除投资本金、管理费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后的收益)年化收益率(单利)达到税前8 %门槛收益率的超额部分(以下简称“超额收益”),原则上提取超额收益的20%奖励给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公司(基金法人主体)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法人主体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法人主体用于滚动投资。

第二十六条  为更好地发挥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政府出资部分可予以让利,可从项目超额收益中再提取一定比例进行让利,报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具体让利对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项目方和其他社会资本出资方,但不得超出税后超额收益总额向让利对象让渡收益;产业基金出资部分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采取政府补贴形式支付约定让利;对于投资亏损较大的项目,经基金公司(基金法人主体)提出建议,基金管理公司审核,再由市属一级公司汇总审核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以一定比例相应扣减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第九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笫二十七条  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市属一级公司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政策类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交基金管理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效益类项目由市属一级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须向市属一级公司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政策类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交市属一级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效益类项目由市属一级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促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政策性项目投资情况,向市属一级公司通报效益类项目投资情况。

第三十条  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属于政策性项目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应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效益类项目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属一级公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一级公司在收到基金管理公司关于重大事项的反馈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人员在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尽职履职到位,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完整、有效,无违纪违法行为,经核实确因投资项目难以预见等因素以及市场行情变化等原因造成损失的,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予以容错免责。

对上述情形造成的基金投资损失,按规定程序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审批后核销,确保及时完整准确反映基金公司的资产、资金及财务盈亏状况。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31日开始实施,由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产业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8〕139号)文件同时废止。若上级出台有关产业基金的新政策,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附件: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性项目运作方案框架

附件

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性项目运作方案框架

一、政策目标或意义

政策导向、项目前景、主要目标和意义。

二、投资方向

根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主管部门行业领域及特点提出。

三、 投资模式

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中的一种模式或多种模式。

四、 投资要求

项目投资规模、出资结构、投资期限、非定向基金运作要求等。

五、 立项投资程序

项目征集、入库、立项(含立项标准)、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含投后管理重大事项)等。

六、 退出流程

退出路径、考核与让利、退出决策等。

七、惩罚违约机制

八、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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