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模式 退出老年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许可
索引号: LH331082-022/2022-1193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1-21
发布单位: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公示
  • 日期:2022-01-21 15:33
  • 来源: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浏览次数:

临文广旅体示﹝2022﹞ 1号

兹有  临海市格调网吧  申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事项,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旅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该申请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原单位名称

临海市格调网吧

拟变更单位名称

不变

原法定代表人

林天龙

拟变更法定代表人

朱敏娅

原主要负责人

林天龙

拟变更主要负责人

朱敏娅

原投资人

林天龙

拟变更投资人

朱敏娅

经营场所

原经营地址

临海市白水洋镇黄沙大道278-280-282号

拟变更地址

不变

原经营面积

220平方米

拟变更经营面积

不变

原上网计算机台数

77台

拟变更计算机台数

不变

二、公示形式和范围

1、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门户网站

2、经营场所周边

三、相关法规、规定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对举报或反馈意见的要求

如发现上述审核事项不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或有其他不实之处的,请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并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1、以单位名义对公示对象存在问题进行反映的要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义对公示对象存在问题进行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3反映问题要事实清楚或基本清楚;

4、对无实质内容的匿名举报信和电话一般不做调查;对虽未署名,但反映问题线索清楚、有据可查的,要进行核实;

5、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通讯地址:临海市古城街道凯歌路6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110

联 系 人:葛霞、钱俊书                      

联系电话:0576-85280133

 

 

 

 

 

              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121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