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18/2021-11888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头门港管〔2021〕46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12 |
发布单位: | 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 |
关于印发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医化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划定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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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头门港管〔2021〕46号 关于印发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医化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划定方案的通知 开发区各局(办、部、中心)、各企业: 《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医化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划定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12日 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医化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划定方案
根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有关要求,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现根据医化园区区域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拟定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划定方案如下: 以现有园区边界为起点,向东、北、西侧延伸600米范围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安全控制线,具体界线为: 东:南洋九路以东600m,以南洋十路为界; 北:东海第二大道以北600m,以东海第一大道为界。其中东侧部分区域以园区第二大道为界; 西:杜南大道以西600m线为界; 南:南侧为海域。 安全控制线一律采用园区边界作为计算起点。
附件:1.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医化园区安全控制线示意 2.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医化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划定说明 附件1: 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医化园区安全控制线示意图
附件2: 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医化园区 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划定说明 一、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划定依据 根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第3.5条规定: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第3.6条规定: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 全风险控制要求。 因此,主要依据包括: (一)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二)相关法规的要求; (三)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划定 (一)根据园区现有企业进行的区域风险评估,结果为个人风险影响范围和事故后果模拟均未超出园区范围; (二)根据国家现有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8条有关安全间距的规定,园区现有企业离公路距离要求100米; (三)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4.1节“区域规划”中有关石油化工企业与周边设施的间距要求,由于园区企业装置建设内容的不确定性,取其中最严格的液化烃罐组与周边相邻设施(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等)的防火间距标准(300m)作为依据; (四)根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管三[2009]142号)所确定的有毒气体大量泄漏初始隔离距离作为依据。园区涉及液氯、液氨等有毒物料,其中最严格的是液氯大量泄漏(200L)初始隔离距离为600m。 (五)由于园区装置布置位置的不确定性,一律采用园区边界作为计算起点。 综上,以现有园区边界为起点,向东、北、西侧延伸600米范围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安全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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