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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1-10 09 : 41
  •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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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事故预防

    3.1 矿山企业事故预防

    3.2 政府部门事故预防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现场救援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8.3 解释部门

    8.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台州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临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露天矿山塌方,水、火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灾害,机电运输,矿山爆破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始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分工负责、协同应对,科学决策、专业救援”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重大矿山事故、较大矿山事故和一般矿山事故。

    1.5.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4.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5.2 重大矿山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5.3 较大矿山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台州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5.4 一般矿山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成立临海市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府办分线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局、事发地镇(街道)有关负责人。

    2.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示精神,负责组织实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本预案,紧急调度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施设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必要时向上级政府提出应急支援的请求。

    (4)负责矿山事故信息的报告、传达和新闻发布等事项。

    (5)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总结,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承接矿山事故报告;负责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监督检查相关镇(街道)和矿山企业制订应急预案;组织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区域性专业救援队伍的联络;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咨询;组织事故中的抢险救援;组织开展矿山事故调查;组织矿山安全生产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救援技术的培训,开展矿山安全知识宣传。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中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3)市公安局: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确保救援通道的畅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抢险物资、车辆、机械设备的应急供给。

    (5)市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方案,指导开展伤亡人员临时救助工作。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事故矿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质灾害等资料查询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7)市卫健局:负责矿山事故受伤人员抢救工作;确定救治医院,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8)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负责制定发生事故矿山的环境保护方案及其实施工作。

    (9)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0)市供电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保障。

    (11)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通信畅通。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为日常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应急局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向市指挥部建议启动本预案。

    (2)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镇(街道)、现场指挥部以及矿山救援专业队伍的应急工作;对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3)汇集、上报矿山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负责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和管理。

    (5)指导矿山事故新闻宣传工作,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

    (6)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现场指挥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组成

    由市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指定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和矿山救援专家参与组成。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指定他人担任。

    2.3.2 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3.3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救援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5)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指导矿山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初审。

    (7)处理矿山事故发生后的其他突发事件。

    2.3.4 现场救援专业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可成立以下救援专业组:

    (1)灾害救援组。由市应急局牵头,由区域性专业矿山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负责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2)伤员救护组。由市卫健局牵头,市医疗急救机构及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根据伤害特点实施抢救措施,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3)安全警戒和疏散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事发地镇(街道)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设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疏散、物资转移等工作。

    (4)物资供应组。由市商务局牵头,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有关工作人员参与组成。负责组织抢险物资、机械设备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人员、物资。

    (5)通信保障组。由市经信局牵头,有关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做好相关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

    (6)专家咨询组。由市应急局牵头,有关部门及专家参与组成。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提出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救援专业组具体设置可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事故预防

    3.1 矿山企业事故预防

    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制订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3.2 政府部门事故预防

    各相关部门、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1)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体系,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建立全市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定期开展矿山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2)市指挥部办公室认真落实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掌握必备的救援设备和物资,保证事发时应急救援的需要。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1.1 报送程序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当事人、现场目击者有责任及义务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所在地镇(街道)、市应急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上述机构在派员处置的同时,应按照《临海市重大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4.1.2 报告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

    (2)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的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2 先期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在市指挥部工作人员和专业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前,事发地镇(街道)负责组织人员力量会同事故企业及时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发生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以下措施:

    (1)首先抢救现场受伤人员,对一般轻微伤者进行现场简易救治或送就近卫生院治疗,对重度伤者及时与120联系送医院救治。

    (2)维护现场秩序,迅速疏散人员(包括员工、受害群众、围观人群等),疏通道路,保证工程抢险和医疗急救车辆进入。

    (3)对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和重要物质及时安全转移,防止二次事故灾害的发生。

    (4)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3 分级响应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临海市政府为处置我市辖区矿山事故的主体。根据事故的不同级别、性质和影响程度,各级各部门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

    4.3.1 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

    (1)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根据市应急局的建议,由市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2)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人员组成,第一时间召集各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现场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会议,制定事故抢险救援、临时疏散等工作方案,明确细化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补充救援措施。

    (4)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事故单位应无条件配合现场指挥部的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5)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随时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6)在应急处置中需跨区域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市指挥部集中统一调配。

    (7)当事故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支援。

    4.3.2 较大以上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较大以上矿山事故报告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领导指挥全市各级各部门先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行动,并报告上级政府。

    (2)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及时将先期开展处置的情况与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并在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现场救援

    4.4.1 救援重点

    (1)抢救受害人员。全力搜寻现场幸存人员,救治伤员,并及时转送医疗单位救治。

    (2)避免发生新的伤亡。伤亡人员抢救出现场后,应撤出无关人员,对现场临时封闭,避免再次发生伤亡。

    (3)消除隐患及排险。要注意加强救援人员自身的安全防护,确保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现场指挥部应及时组成工程抢险、技术、环保专家,对事故现场能否进入以及环境污染状况等进行危险评估,确定抢险、处置方案,尽早消除隐患。

    (4)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导交通等原因,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和录像,便于事故的调查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6)对获救伤员,应及时登记造册,已无再次发生事故的可能时,由卫生部门对现场进行消毒检疫。

    4.4.2 救护方法

    (1)边坡坍塌事故。重大边坡坍塌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抢险人员到达现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人工和机械相结合的方法,对坍塌现场进行处理。

    如遇到坍塌巨石,人工搬运有困难时,可调集大型吊车进行吊运;在接近边坡处时,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是否停止机械作业,全部改用人工扒石,以防止误伤被埋人员;现场抢救中,还要安排专人对边坡、架头、浮石进行监护和清理,防止事故扩大。

    (2)爆破作业事故。一旦发生爆破事故,应立即按图纸了解爆破地点、爆破环境,判断人员伤亡情况及遇难者所处的位置,观察已爆点有无再爆的可能,防止救护队员到达时再次发生爆炸伤亡事故,确定情况后,组织救护队进入爆炸现场,进行抢救。

    4.4.3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救援人员必须按相关救护规程规定做好安全防护。专业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严格控制进入现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安全保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安排专人检测现场气体成分、浓度、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安全。

    4.5 信息发布

    一般矿山事故,由市指挥部统一实施信息发布。较大以上矿山事故,按规定的程序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实施信息发布,或经授权由市指挥部实施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矿山事故,由市指挥部批准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较大以上矿山事故,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决定应急结束。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事发地镇(街道)为主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保险理赔、污染物收集、处理及其他事项,以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调查评估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市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镇(街道)及矿山企业要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机械、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机械、设备到位。

    6.2 技术保障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组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6.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市应急局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加强专业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确保矿山事故发生后救援力量到位。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队伍条件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建立兼职的救援队伍外,还应与邻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队伍。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相关部门、镇(街道)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落实矿山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公布矿山应急预案信息,宣传解释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增强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市应急局要定期牵头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3 演练

    各相关部门、镇(街道)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不同性质、规模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救援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和完善,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应结合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制订的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并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和完善。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运作。

    (2)现场人员是否能安全撤离。

    (3)应急救援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险。

    (4)有关抢险设备、物资能否到位。

    (5)能否有效控制事故和消除隐患。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日常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国家应急管理部工作统一部署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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