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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01/2004-682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发〔2004〕89号 | 成文日期: | 2004-09-02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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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日 临海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产生活困难,进一步推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建立临海市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临海市计划生育公益金,资金来源为:1、实施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首年度,由市财政划拨5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往后年度,则视财政状况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发放情况,确定每年市财政拨款数额;2、接受社会各界捐资;3、每年征收社会抚养费划出5%;4、公益金利息收入;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临海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府办、监察、计生、财政、审计、人劳社保、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计划生育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计划生育公益金,公开接受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专户,帐户设在市财政局,帐号向社会公布,并常年接受资助。 第四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发放对象为我市农村居民,具体对象和标准为: 1、对未成年独生子女发生重大意外伤残家庭,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 2、对未成年独生子女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一次性给予1500—3000元补助; 3、对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家庭,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 4、对父母一方伤残、重病、死亡被民政部门列入低保的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给予500—2000元补助; 5、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补助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第五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对象应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临海市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后,送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应附交市有关部门或市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伤残或死亡证明。 第六条 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临海市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对象,应在户籍所在地公示5日无异议后,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批准并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计划生育公益金原则上每年分两次发放,时间定在6月份和12月份。 第七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集体研究决定的审批制度。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规范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八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的,除全额追回被骗取的公益金补助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有关计划生育公益金筹集及使用管理,如有上级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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