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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1999-327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发〔1999〕228号 成文日期: 1999-12-26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关于印发《临海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 日期:2021-09-27 10:22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浏览次数:

城关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已经十二届政府第十一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改革 细则 通知

抄送: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台州市人民政府、房改委,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发出

临海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推进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海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浙房改[1999]4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补贴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均可实行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对象

在本市市区有常住户口的在职正式职工(包括在编合同制职工)以及离退休职工,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1、本人和配偶都未购买过公房;

2、本人和配偶都未租赁公房;

3、本人和配偶都未参加过集资建房;

4、本人和配偶都未购买过解困房、安居房;

5、本人和配偶在公房拆迁时都未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未享受过货币安置;

6、本人和配偶在城关都没有私房。

三、住房补贴方法

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1、对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单位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10%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

2.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单位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

3、对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工龄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额等于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与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以及1994年底前工龄的乘积。

四、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1、一般职工  50——65平方米

科局级    60——75平方米

县处级    70——85平方米

地师级    90——105平方米

2离休干部、教师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可放宽10平方米。

五、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

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规定分别计提和发放。每人每户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补贴,所购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1、住房公积金补贴,按该职工月工资额与补贴比例的乘积,发放三十年。

公式:公积金补贴额=月工资额×10%。

2、一次性住房补贴,以1998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1050元/平方米的一半与该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及住房补贴比例的系数35%的乘积。

公式:一次性补贴额=1050元/平方米÷2×标准面积×35%。

3、工龄住房补贴,以1998年房改房成本价635元/平方米与该职工1994年底前的工龄及工龄折扣0.6%和该职工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乘积。

公式:工龄补贴额=635元/平方米×工龄年限×0.6%×标准面积。

六、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住房补贴资金应立足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换。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财政拨付或批准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单位其他收入资金中支付。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可从原有购建住房资金渠道(包括公益金、税后利润、出售公房收入)中解决。

1、住房公积金补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2、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或企业住房周转金、职工福利费、税后利润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城市住房基金(住房发展基金)中安排列支。

七、住房补贴资金管理使用

1、建立住房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根据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人数和实际可划转的资金数额,核定发放补贴人数,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经市房改办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2、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的职工家庭购(建)住房的,在签订购(建)房合同后,经单位同意,报市房改办核定批准,才可申领、划转使用住房补贴。

八、住房补贴资金申领程序

1、个人申请。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职工,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购(建)房合同(协议)等有关材料。

2、受理审查。单位受理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表和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初步核定住房补贴额。其中工龄住房补贴的审核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劳动工资部门签署相关审核意见。

3、上报审批。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后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等有关材料,编制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汇总申请表和分类明细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房改办;市房改办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者,转报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资金划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核准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或列支渠道,将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金划转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应按批准的住房补贴资金额度和列支渠道,将属于职工所有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金额缴存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由管理中心从该单位住房资金中直接划转,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5补贴提取。提取住房补贴用于购(建)住房的,由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售(建)房单位,并监督使用,不得提取现金。

九、附则

1、做好原售房政策同本细则的衔接工作。

2,本实施细则由临海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临政发〔1999〕228号关于印发《临海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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