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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43/2019-1150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人社综〔2019〕92号 | 成文日期: | 2019-12-09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13-2019-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 相关业务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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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13 号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J 132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相关业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我市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的参保登记 具有我市户籍的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可以依照规定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我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改制,因改制原因离开单位的非我市户籍参保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方式申请继续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 除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三、有关后延缴费问题 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 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 15 年。符合规定且选择我市作为待遇领取地的,可以在我市继续参保缴费,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执行。符合规定且选择我市作为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我市申请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参保人申请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的,缴费基数为申请办理时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 18%,办理当月应完成缴费。 四、其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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