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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44/2021-11508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农〔2021〕135号 成文日期: 2021-09-15
发布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65-2021-0005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 临海市财政局临海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 日期:2021-09-15 15:17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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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面提升农机化水平,加快推进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大力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机发[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紧紧围绕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市,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以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为抓手,以稳定实施补贴政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推动农机购置补贴领域数字化改革,切实保障农民自主购机,提高农民群众获得感、保护资金使用安全。

(二)实施原则。坚持稳产保供,优先保障粮油、生猪等重要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需求,实现应补尽补,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和畜牧产业关键环节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突出重点,加大对丘陵山区机械化和小型化、轻量化农机具应用的支持力度,提升特色产业机械化水平。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重点保障粮油、生猪和特色产业机具需求。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共设14大类40小类142品目(见附件1),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省级补贴范围)共设1大类1小类10品目(见附件2)。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二)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中央补贴范围内(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采信认证结果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认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省级补贴范围内,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以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公布的补贴额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对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等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市共同承担,省、市补贴资金按以下比例承担:省财政承担40%,市财政承担60%。

(三)补贴限额。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中央资金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资金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50万元。

四、补贴资金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组织开展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具体工作分别按《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0〕1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6号)执行。

五、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总站)、市财政局、镇(街道)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二)提交申请。1、购机者须向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总站)提出申请的机具种类:①中央补贴资金5000元(含)以上的机具。②收割机、大中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等须登记注册的机具。③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等有省级累加补贴的机具。④水果分级机、简易保鲜贮藏设备、碾米机、热风炉等需现场安装的机具。⑤购置同一品牌型号5台(含)以上的。2、购机者须向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机具种类:中央补贴资金5000元以下的其它机具。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向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总站)、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或银行卡(折)等相关证明材料按上述机具分类分别向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总站)或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鼓励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提出补贴申请的购机者需本人签字,原则上他人不得代办。

根据农业农村部、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政策规定,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总站)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核核验。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总站)和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予以公示,同时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重点机具开展第三方机构核验,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处理能力。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总站)和镇(街道)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购机者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将资金结算资料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总站)统一汇总。

(四)结算兑付。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总站)定期将结算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至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总站),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总站)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导致当年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五)归档。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总站)受理的机具资料由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总站)归档;镇(街道)受理的机具资料由镇(街道)收集、整理、审核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总站)归档。每份机具档案包括《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购机发票、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一卡通”或银行账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总站)、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在市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内部控制规程,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1、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总站)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实施。开展多种形式活动广泛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做好政策解读,咨询,指导镇(街道)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定期公布全市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附件3)、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做好镇(街道)农机员、辖区内产销企业购机补贴政策解读及购机操作流程培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日常工作,包括:机具核验、公示、建档、上报结算等。做到职责明确、工作有序。2、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总站)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及时兑付经核实无误的补贴资金。根据补贴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政策宣传、信息公开、机具核验、绩效管理、资料档案等方面支出。3、各镇(街道)安排专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组织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工作。充分利用镇(街)宣传栏、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做好补贴政策解读、咨询,方便购机者选购补贴机具。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认真核验购机者补贴资格,对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确保购机者及购机情况真实有效,建立补贴工作台账。做好辖区内补贴机具情况的张榜公示、补贴机具核验(包括规格型号、主要配置和参数、补贴标志、标识)、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受理上报、补贴机具建档及档案管理工作,做到一机一档。4、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要严格遵守政策规定。对所有生产经销的补贴机具明示配置,公开价格,不搞虚假宣传,做到诚实经营;做到供货及时,提供操作技术培训、安全培训,承担产品售后“三包”服务,切实保障购机农民权益。主动配合财政、农业(农机)部门监督检查。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承诺和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产销企业对补贴机具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并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补贴额、违规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所有补贴机具都要在机体上打出有起止标识(可用“★”)的机具出厂编号(或机架号)钢印,如果补贴机具上无出厂编号(或机架号)钢印,产销企业要负责整改。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2021-2023年国家补贴机具的统一喷漆标记。向购机者提供购机发票(购机发票要盖上发票专用章红章)

(二)优化服务方式,提升工作效能。加快补贴申请办理,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系统、浙里办移动端等数字化技术手段,加快补贴申请受理、审核、资金兑付等工作。提升机具核验效能,对补贴资金量较大、违规风险较高的重点机具开展第三方机构独立核验,提升工作效能。优化管理服务,通过集中受理、预约上门、进村入户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提供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线下服务。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政策执行。加强对大中型机具、重点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总站)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以及相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四)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强化信息公开,及时将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支持推广目录、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对象、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购机补贴实施方案、年度补贴受益信息、投诉渠道(投诉电话)、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公布于“中国临海”网站“专题专栏”栏目上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址:http://www.linhai.gov.cn/col/col1457375/index.html。设立农机购置工作投诉电话:0576-85313205。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省2021-2023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

2.浙江省2021-2023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

3.临海市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户的信息表

临农(2021)135号--联合发文--临海市2021-2023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doc临海市农业农村局               临海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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