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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19-1150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19〕98号 成文日期: 2019-12-02
发布单位: 市府办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1-2019-0045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日期:2021-09-13 15:50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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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作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围绕市委、市政府经济建设总体战略,大力营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积极打造产业发展核心平台,集聚创业创新要素,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总部经济商务区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运作,按照统一规划,集聚开发组织实施,加速总部经济发展,提供城市发展新动力。

二、允许入园开发建设的条件及认定程序

(一)入园开发建设的条件。

凡申请参与开发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的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美元)且上一年度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工业企业;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上一年度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商贸、物流等服务业企业;

3.资质在二级(含)以上且上一年度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

4.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且上一年度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新兴服务业企业(包括研发设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中介企业、其他新业态等);

5.基金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6.本市国有公司。

(二)入园认定程序。

第一步: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入园申请,并提供详实的可行性报告。

第二步:由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准入评估小组对申请开发建设的企业进行考察评估,作出评估意见;重大项目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步: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审批通过的企业签订有关协议书。

第四步: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和总部经济商务区的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划定出让地块的位置和面积,由评估通过的开发建设企业(包括联合体)参加土地公开招拍挂取得土地的,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其签订履约等相关协议。

三、入驻对象

凡申请入驻总部大楼办公的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的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市公司及企业总部或企业研发设计中心、营销中心、核算中心;

(二)建筑业、房地产业总部;

(三)金融服务产业;

(四)现代商贸、电子商务及物流产业平台;

(五)信息服务产业;

(六)文化创意、教育培训产业平台;

(七)咨询、会计、法律等中介产业。

入驻程序由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四、规划建设管理

(一)建设范围。总部经济商务区的区域范围为北至大洋路、南至柏叶路、东至河阳路、西至洛河,总占地面积约253亩(一期6幢已建成,总占地面积约75亩)。

(二)供地方式。总部经济商务区土地实行公开出让,用地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土地出让底价根据土地用途、基准地价、规划条件等综合评估确定。

(三)开发建设方式。经审核批准入园开发建设的企业,可申请独幢开发建设或联合开发建设总部大楼,但每幢大楼联合开发建设的企业不得超过3家。

(四)规划管理。总部经济商务区由临海经济开发区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统筹建设。开发建设企业取得土地后,按照总部经济商务区规划建筑设计要求组织设计建设,设计建设方案报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经市级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建设管理。

1.开发建设企业自供地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动工建设,3年内竣工。1年内未动工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公共地下设施,以及地上室外部分,包括水、电、燃气管道、通讯、智能、排水、排污、中心广场、物管用房、公共停车场、区内道路、广场铺装、公共绿化、公共亮化照明、公共管线等公共基础设施配套部分,由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委托市城市建设发展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建设,各幢负责分摊相应的建设费用。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暂按“表1”标准收取,收取面积按各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上限计算,建设费用在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综合验收时再按实结算。

表1:

容积率

4.0以上

3.0以上—4.0(含)

2.0以上—3.0(含)

收费标准

300元/㎡

350元/㎡

400元/㎡

3.总部大楼产权人首次申请登记时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即一企一证。总部大楼用于企业自用办公,不得改变大楼使用功能及用途、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裙房除外)、不得增加卫生间设施,不得用于住宅及公寓,必须按规定的业态经营。

五、优惠政策

(一)市外引进入园开发建设的企业,从大楼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开始,5年内当年入库税收按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元/平方的或累计入库税收按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元/平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不包括在本市取得土地开发建设产生的税收),按照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予以全额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土地出让金总额15%-45%,奖励比例根据出让地块的规划容积率确定(具体见表2)。

表2:

容积率

4.0以上

3.0以上—4.0(含)

2.0以上—3.0(含)

奖励比例

45%

35%

15%

(二)参与入园开发建设的市内企业,从大楼综合竣工验收合格上一年度为基数年,5年内入库税收每年环比增长幅度不少于10%或5年内任意年入库税收与基数年相比增长不少于 60% 的,按照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予以全额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土地出让金总额15%-45%,奖励比例根据出让地块的规划容积率确定(具体见表2)。此奖励在实体企业所在地进行核算。

(三)开发建设企业在完成5年期入库税收指标时,经准入评估小组审核后允许其分层择优转让给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但转让面积不得超过其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50%。受让企业不享受本实施意见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四)开发建设企业将房产出租给符合总部经济商务区入驻对象的企业,承租企业以上一年在本市入库税收为基数,增加部分税收合并计入开发建设企业的入库税收基数(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不包括在本市取得土地开发建设产生的税收)。承租企业不享受本实施意见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五)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免交,其他属市级执收且有权减免的行政性费用减半收取。

(六)鼓励本市国有公司开发建设商务大楼,吸引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及创业创新企业入驻,具体入驻条件和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六、组织实施

为切实加强对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专门成立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商务区布局规划、建筑设计、入园企业认定及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和准入评估小组。指挥部具体负责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的日常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准入评估小组由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工商联、市税务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企业的认定和评估等工作。总部经济商务区招商引资工作由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投资促进中心牵头负责落实,其他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总部经济商务区的开发、建设、招商、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主板上市公司或重大产业引进项目需要入园的,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八、本实施细则与市其他政策不重复奖励,并按最优惠政策执行。本文中“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仅指当年在我市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得部分。

九、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临政办发﹝2017﹞128号文件同时废止。

十、本意见由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临政办发〔2019〕98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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