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临海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海市外资发展中心为临海市投资促进中心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临海市外资发展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临海市委关于外商投资促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外商投资促进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临海市外资发展中心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全市性外资招引活动。 (二)参与制定全市性的中长期外资招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拟定全市利用外资工作指标。 (四)参与制定外资招引产业导向,筛选项目,建立项目库。 (五)对外发布和编印外资招引项目和投资政策,推介临海投资环境。 (六)为外商投资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外商投资中的有关问题。 (七)负责接待、安排外商来临海从事商务考察、投资洽谈活动。 (八)完成临海市投资促进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临海市外资发展中心事业编制7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五条 临海市外资发展中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临海市外资发展中心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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