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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01/2021-1145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1〕51号 | 成文日期: | 2021-08-20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1-2021-0017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等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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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对《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98号)、《临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173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89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临海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58 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临政发〔2017〕42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临政发〔2017〕39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临政发〔2017〕28号)等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98号) 第二部分第一点中“凡申请参与开发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的企业。”修改为:“凡申请参与开发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三部分第一自然段中“凡申请入驻总部大楼办公的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的企业”修改为:“凡申请入驻总部大楼办公的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五部分中的“入库税收”全部修改为“地方综合贡献”;第(四)点“增加部分税收”修改为“增加部分”; 删除第八部分中“本文中‘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仅指当年在我市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得部分”; 第十部分中的“本意见由临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为“本意见由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将本通知中所有“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修改为“地方综合贡献”。 二、《临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173号) 将第七条修改为:“参与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招投标对象为同城可吸收公共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等,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二)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三)按规定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中标银行在接受政府性资金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的浙江省政府债券和国债(以下简称‘质押品’)作为质押。质押品的价值数额为中标金额的120%。因无合格质押品或条件不具备,暂无法办理质押手续的情况下,必须出具上级行(主发起行)或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及以上金融机构的担保函,担保额度为中标金额的120%。无规定额度质押品或担保函的,不具备中标资格。” 三、《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89号) 将第四部分第(十二)点中“审定的入园企业必须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入园时需将住所迁入园区所在地或重新在园区所在地设立独立的法人企业。”修改为:“审定的入园企业必须为合法企业并符合小微办各成员单位相关政策。” 四、《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临海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58 号) 删除第三部分第8点“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投融资、咨询、评估、技术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促进军民技术成果在临海实现转化的,经认定后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五、《临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临政发〔2017〕42号) 删除第一部分第(一)点中的第1小点:“对世界500强、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在开发大道、三峰路以东城市建成区范围和江南汽车贸易与服务集聚区内投资建设城市综合体、零售百货、大型超市等项目,所缴纳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减半收取。” 将第二部分第(九)点中的第2小点“年度市内税收入库3000万元以上的,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参加‘功勋企业家’评选。”修改为:“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全市排名前5名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参加‘功勋企业家’评选。” 将第四部分第(十七)点中“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正常经营的企业。” 六、《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临政发〔2017〕39号) 第三部分第(一)点第1小点第一款中“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经确认后由市政府命名为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完成建筑业施工产值50亿元以上,且市内入库税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修改为:“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经确认后由市政府命名为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完成建筑业施工产值全市排名前3名的建筑业总承包企业。” 删除第三部分第(一)点中的第1小点第二款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经确认后由市政府命名为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年完成建筑业施工产值超10亿元,且市内入库税金达到8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施工产值超3亿元,且市内入库税金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产值1500万元,且市内入库税金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企业。” 将第四部分第10小点第三款中“对于市内入库税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推荐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功勋企业家’评选”修改为:“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全市排名前5名的建筑业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参加‘功勋企业家’评选”。 删除第四部分第12点“设立市外企业招商落户奖。对在我市落户注册的市外企业进行奖励,从在我市落户注册次年起三个会计年度,首次达到我市龙头企业命名标准的(年完成建筑业施工产值50亿元以上,且市内入库税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该年度在我市产生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50%在次年予以一次性奖励。” 将第六部分第2点中“本政策中所述建筑业企业为注册地在临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正常经营的建筑业企业。” 七、《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临政发〔2017〕28号) 将第五条中“在临海注册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和软件企业,其年度工程和信息服务主营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纳税收入给予2%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修改为:“在临海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和软件企业,其年度工程和信息服务主营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给予2%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将第七条中“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市内计税销售收入和应交税收为依据,进行‘十强企业’、‘五十强企业’、‘百强企业’排序表彰。”修改为:“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地方综合贡献为依据,进行‘十强企业’‘五十强企业’‘百强企业’排序表彰。” 将第七条中“对当年入库税收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市委、市政府授予其‘功勋企业家’荣誉称号,并颁发金牌给予表彰。”修改为:“对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全市排名前列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参加‘功勋企业家’评选。” 本通知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政办发〔2021〕51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等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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