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17/2021-1132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07-07 | |
发布单位: |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 |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局长刘勇关于《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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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勇对《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召开政策解读会,现场解读《通告》的相关问题。
问:为什么我省今年又要重新制定《通告》? 答: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2月22日印发了《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明确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的规定。根据农业农村部通告要求,我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
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较2018年发布的《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有作哪些调整? 答: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的调整: (1)根据农业农村部通告“小型张网渔船从5月1日12时起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规定,将我省2018年通告中“农业部规定的海洋捕捞过渡渔具中其它张网作业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调整为“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2)根据农业农村部通告第三点第(七)款规定,增加“钓具渔船要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渔获物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定点上岸渔港上岸,并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3)根据农业农村部通告第三点第(八)款规定,增加“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经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外省籍渔船来我省休渔或我省渔船跨省去外地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方可休渔。”
问:那现在各作业类型海洋捕捞渔船的休渔时间具体是怎样的? 答:拖虾、笼壶、刺网、灯光围(敷)网等作业的海洋捕捞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小型张网作业的海洋捕捞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帆张网、拖网及其他作业的海洋捕捞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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