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66/2021-1128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1-06-30 | ||
发布单位: | 古城街道 |
古城街道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与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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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 一.救助标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保家庭救助政策执行。 (二)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1.5倍(含)之内的,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政策执行。 二、 申请与认定程序 (一)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时使用全省统一的《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审核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的相关材料给属地镇(街道)。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公示、审批、救助金发放等程序,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和《临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临政办发〔2020〕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一般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每年复审一次。已获得救助的家庭,须提供复审前一年内医疗费用发票以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复审情况,及时核定救助金额,提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建议,由市民政局决定。
2.特困人员对象范围、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 (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条件标准。 前提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同时需具备的条件: 1.无劳动能力。根据申请人的年龄、残疾等级和罹患重病等情况,确定其有无劳动能力。其中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二级以上的精神、智力残疾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罹患重病的以其实际情况或医院出具的鉴定结果为准。 2.无生活来源。申请人收入总和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身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以及申请人生活关联情况等确定其是否具备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 (三)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标准。 客观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可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根据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人员名单由镇(街道)提供,评定由镇(街道)卫生院负责。 (四)申请审批程序。 1. 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 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后报市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上报审核材料时应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一同上报。 3. 审批。 市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 终止。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委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街道),由镇(街道)审核后报市民政局核准,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市民政局应当每半年对特困人员的家庭状况进行核对,镇(街道)应当每年进行入户调查和复核,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在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程序由镇(街道)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进行审核、上报。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居住的父母;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按照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月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计算。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但是以下收入除外: (一)政府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享受特殊照顾人员的抚恤金等待遇; (二)政府、有关单位给予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的奖励;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四)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获得的社会救助; (五)其他特殊收入。 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人员 未就业的,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但是,有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除外。 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员支出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除。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 机动车辆等。
二、申请与受理 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本市户籍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在临海市范围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镇(街道)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书面申请。离婚后无法分户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镇(街道)应当组织民主评议: (一)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 (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异议的; (三)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 民主评议人员由镇(街道)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
三、审核与认定 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相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民主评议等方式, 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镇(街道)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镇(街道)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镇(街道)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财产总额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的; (四)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 (五)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隐匿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民政局及镇(街道)在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职责过程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最低生活保障事项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镇(街道)受理申请时,发现申请人生活困难,已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以根据临时救助的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助,解决其申请期间的基本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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