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8月18日 临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2〕30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我市范围内,遭受自然灾害居民的临时性生活保障,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帮助居民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各项支出。 第三条 自然灾害指旱灾、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 第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五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 第六条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符合《临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灾害救助等级Ⅰ级、Ⅱ级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符合《临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灾害救助等级Ш级情况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 第七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应核查灾情并按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和逐级汇总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在查灾、核灾、报灾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资料,并建档立册。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市财政局要根据我市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按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3)倒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救助:用于帮助因自然灾害造成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恢复重建的救助。 (4)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等基本生活困难。 (5)遇难人员亲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的抚慰。 第十条 市财政局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减灾救灾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减灾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市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可组织采购、储运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的采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遵循“户报、村(社区)评、镇(街道)审、市批”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即由受灾户提出补助申请,填写《临海市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村(社区)委会评议且公示无异议的,镇(街道)审核,市应急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 遇突发自然灾害,需紧急开展人员救助的,市应急管理局、镇(街道)可先行建立救助台账,开展救助,全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待灾情稳定后再履行和完善救助手续。 第五章 救助措施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要结合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实际情况和救助项目内容特点,采取实物救助和货币救助相结合的多样化救助方式开展救助。要避免重复救助,提升救助效果。 第十五条 开展灾害应急救助时,分散安置的受灾人员和虽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困难,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应直接向受灾人员发放救灾款物,用于解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集中安置的受灾人员,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救助标准,统一提供临时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 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时,能够采取投亲靠友、自行筹建安全临时住所等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向个人发放救助款物,保障其基本生活;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受灾人员,通过在避灾安置场所集中安置的方式,为受灾人员集中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七条 遇难人员亲属抚慰和倒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救助原则上以货币救助形式进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标准将相关资金,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个人。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过程中,需向个人发放的救助资金,除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均应当通过“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四公开一监督”制度,阳光运作,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镇(街道)负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务公开栏公开以下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1.灾民的姓名、受灾情况; 2.各项救助标准、救助时段、救助程序; 3.有救助对象签名的救灾资金台账; 4.监督举报电话。 第二十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应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在具体安排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不得用于与自然灾害无关的救助和节日慰问等。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要建立专账,完善资金申请、审批、领取等手续。发放时,要登记造册,内容包括:受灾人员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发放金额、发放物资数量等情况,并做到账册相符。 镇(街道)对救助资金应进行跟踪管理,特别是倒损房屋重建、修缮工作要继续跟进直至完工。 第二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审批、使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做好台账收集归档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属地镇(街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对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涉嫌犯罪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附件:《临海市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 临海市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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