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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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一),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所指的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下列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详见附件二), 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因无法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1.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及处罚决定书文号 2.吊销企业名单及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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